《法学研究》2026年第5期目录及内容提要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9-23 19:14:31 浏览次数:34 点赞次数:0

《法学研究》2026年第5期目录及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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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法律学术双月刊。本刊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着重于探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致力于反映我国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最高学术水平。本刊曾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期刊、全国百强社科期刊、中国政府出版奖提名奖、法学类顶级期刊等荣誉称号。
投稿、全文阅读或下载过刊,均请登录本刊网站:faxueyanjiu.ajcass.com。

目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彭小龙:预防性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体系构造(5)

·专题研究|基本权利与立法·
陈征:基本权利的立法形成——兼与立法干预对比论证(26)
陈鹏:基本权利限制中的立法裁量及其合宪性控制(46)

·理论前沿·
彭诚信:推定同意的类型生成——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的体系重构(66)
崔梦溪: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合同实施——国际绿色租赁模式的启示与借鉴(86)

·部门法域·
吴欢:行政行为理论在民初中国的实践发展(109)

王钢:论防卫挑拨:理论根据、法律效果与司法适用(132)

牟绿叶:面向刑事程序性违法的权利救济体系(153)

龙泓任:外观与穿透:商事外观主义的逻辑解构(173)


·涉外法治·
陈红彦:气候信息强制披露中的规制权力域外扩张(194)

·争鸣·

柯伟才:“法律行为”真的是误译吗——术语溯源与译名争议考辨(217)

1.预防性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体系构造

作者:彭小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法律天然具备预防功能,但该一般性预防功能不等同于预防性法律制度的特定预防属性,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外延亦不能泛化为所有带有预防效果的法律制度。预防性法律制度是法治向社会治理前端延伸的重要载体,它依托法律统筹整合多元预防要素并释放治理效能,兼具赋能预防治理与约束预防行为的双重功能,涵盖不确定性风险防范、非法律预防机制规制、为社会主体管控纠纷风险提供辅助等特有内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的“更要抓前端”的治理要求,集中彰显了法治的前瞻性品格,其在吸收域外纠纷预防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于纠纷预防法治化和预防要素整合等层面实现了体系性超越,为预防性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理论基础。预防性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干预型、支持型、协同型、塑造型四类形态,其建构应当恪守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相融、法律机制与非法律机制协同、外部推力与内生动力联动的构造原则,推动制度设计迈向科学化、精细化。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纠纷预防;预防性法律制度;预防治理;风险社会

2.基本权利的立法形成——兼与立法干预对比论证

作者:陈征,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


内容提要:婚姻自由、契约自由、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属于典型的有待形成的基本权利,其保护范围有赖国家通过创设相应的法律秩序来塑造。尽管这类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在宪法层面最终仍由宪法解释者来界定,但既有法律秩序应当作为解释来源。立法干预和立法形成的界分,原则上可通过辨别立法目标属于基本权利的外部目标还是内部目标加以实现,但立法形成无法完全脱离对基本权利外部价值的考量。有待形成的基本权利的核心要素与制度性保障视野下的制度核心特征具有一致性,立法形成活动应以核心要素为指引。在合宪性审查标准方面,立法者就核心要素的形成程度和形成效果并不享有结构余地,但在核心要素的形成方案设计、非核心要素的形成层面享有结构余地。合宪性审查应遵循可能性保留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在合宪性审查强度方面,应尊重立法者享有的认知余地。当立法者享有规范上的认知余地时,适用低强度审查模式。


关键词:基本权利;立法形成;立法干预;合宪性审查;立法裁量

3.基本权利限制中的立法裁量及其合宪性控制

作者:陈鹏,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关于基本权利限制中是否存在立法裁量余地,学界有功能主义、文本主义、原则权衡三种考察视角。综合考量理论周延性、我国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文本构造以及本土合宪性审查模式,我国更适宜采纳原则权衡视角,将立法的经验性、规范性前提处于不确定状态,作为立法裁量的成立条件。立足于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权利效力范式,在对基本权利限制领域的立法裁量作出合宪性评价时,应将宪法视作价值秩序。立法者在基本权利限制中的裁量判断能否符合比例原则,取决于立法事实状态、基本权利受限制的程度以及与基本权利相冲突之法益实现的重要性。在合宪性控制技术层面,相较于对立法裁量幅度进行层级划分,运用权衡审查与裁量过程审查两项分析技术,判断应否尊重立法裁量结论,更加契合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与运作方式。


关键词:基本权利限制;立法裁量;合宪性审查;比例原则;立法事实

4.推定同意的类型生成——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的体系重构

作者: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取得同意”与“无需同意”的二分结构过度简化了同意的内涵,遮蔽了同意作为主体意志与客观制度条件动态耦合的规范性建构的完整面貌,难以回应个人信息处理场景日益多样化的制度需求。通过将同意解构为知情、选择、决定与撤回四项要素并进行差异化组合,可以揭示出“取得同意”与“无需同意”之间存在“推定同意”这一过渡形态,即虽未事先取得明示同意,但基于处理行为符合基本原则、经正当性评价程序认定且不对信息主体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等条件,法律赋予其初步且可推翻的合法性基础。由此,合法性基础得以被理解为以同意为核心的连续性光谱,取得同意、推定同意、无需同意共同构成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体系。其中,推定同意既保障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与意志自由,又兼顾数据合理利用的现实需求,成为调和人工智能训练场景下保护与利用矛盾的更优制度选择。


关键词: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同意机制;推定同意;训练数据

5.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合同实施——国际绿色租赁模式的启示与借鉴

作者:崔梦溪,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合同实施创新了中国环保法治,也引发了环保之公益性、强制性与合同之私益性、自治性的冲突,表现为合同编环保规范缺位、环保义务无法内化于合同。作为国际环保热点的绿色租赁提供了“合同内嵌标准”的环保义务进入合同方式,以及环保义务合作履行的制度机制,对我国通过环境相关合同实施环保义务具有启示意义。绿色租赁模式以法定义务为基础,配置可选择的多层级环保义务标准,填补了合同编环保规范的空缺;将环保义务从单方承担转变为合作共担,经由共享环保收益形成了可持续的产权激励。我国合同制度借鉴绿色租赁模式体现了私人合同治理及破解委托代理困境的内在逻辑,契合市场化绿色转型的环境治理方向。为促进环保义务与合同制度的融合,应为商事主体提供示范合同并加入环保标准;将环保义务分配、风险共担、权益共享作为合同必要条款;以合作机制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同时,应通过制定专门的绿色租赁标准、增设当事人环保信息共享义务、赋予出租人绿色监督权等,对租赁合同规则作必要调整。


关键词:绿色原则;绿色租赁;环保标准;绿色条款;合作机制

6.行政行为理论在民初中国的实践发展

作者:吴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概念在晚清时期传入中国,并被北洋政府1914年《行政诉讼法》等概括设定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要件。在行政法理论粗疏且制度不备之际,面对诉讼中纷繁复杂的行政权作用样态,北洋政府平政院一方面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一方面对行政命令、人事处分、行政契约、私法行为、自治行政等纠纷予以审理裁决。平政院裁决实践中的行政行为类型,遂在演化特征上辩证具有依法循理的陈旧性与平政致治的超前性。这既反映出行政权干预经济社会生活的时局趋向,又实现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实践扩张,更推动着域外行政行为理论的在地发展。民初平政院通过裁决“民告官”案件因应政府治理之变、发展行政法学之理的经验智慧,对于中国行政法学的主体性自觉与时代化建构,具有重要史鉴意义。


关键词:行政行为;受案范围;平政院;政府治理;行政法理

7.论防卫挑拨:理论根据、法律效果与司法适用

作者:王钢,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内容提要:防卫挑拨是指挑拨者(防卫人)有过错地引起了不法侵害,其中包括蓄意挑拨、故意挑拨和过失挑拨等情形。依据分配正义的原理,挑拨者因削弱了侵害人回应实践理由的能力而须对侵害人负担中和义务。中和义务的内容是,挑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降低防卫危险。正当防卫是主观权利的体现,根据主观权利的主体间性发生机制,并结合权利与义务的互动关系,中和义务必然导致挑拨者防卫权的限缩。当挑拨行为具有社会伦理上的可谴责性,与不法侵害存在紧密的时空联系,且不法侵害构成对该挑拨行为的相称回应时,挑拨者应当履行中和义务。此时挑拨者仅能部分地行使防卫权:其面对因自己挑拨而起的不法侵害,必须先行退避,在履行退避义务之后才能进行防卫;若客观上没有退避可能性,挑拨者须容忍轻伤及以下级别的不法侵害,其仅有权以必要手段防卫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不法侵害。基于中和义务说,亦可妥善处理相互斗殴、相互挑拨和第三人防卫等防卫挑拨案件的特殊情形。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挑拨;中和义务;相互斗殴;自招侵害

8.面向刑事程序性违法的权利救济体系

作者:牟绿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程序性违法的法律规制和理论研究存在诸多问题,致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对此,亟需拓展救济方案,围绕比例原则构建阶层化的救济体系,以实现保障权利、追诉犯罪与维护程序公正之间的均衡。权利救济体系的设置,应重视即时救济和必要性判断,尊重刑事政策的引导和拘束效应。由程序性违法引致的权利救济应以公法侵权为模型,通过违法判断和救济判断的二阶层判断法则,将阶层化救济体系落实为个案中合理的救济方案。未来,刑事诉讼法可以确立一条总括性的救济条款,为规范解释和司法适用提供续造空间,以应对尚无明确法律后果的程序性违法以及其他新型违法问题。为实现有效救济和预防再犯的双重目标,我国应适时启动立法主导的试点改革,以个案救济促成制度改革探索,以试点举措检验救济成效,不断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


关键词:程序性违法;权利救济;比例原则;刑事诉讼法修改

9.外观与穿透:商事外观主义的逻辑解构

作者:龙泓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内容提要:商事外观主义在我国公司法场景下的司法适用引发交易成本增加、交易安全难以保障的问题,本质上是实质穿透的司法观念造成以合理信赖逻辑代替公信力逻辑进行登记外观效力的认定。依据是否存在法定的登记义务,商法中的登记与非登记权利表征方式形成公信力逻辑与合理信赖逻辑的区分适用。公信力逻辑适用于公司外部关系中存在有效公司登记表征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形,其并不探究相对人是否信赖,相对人基于有效公司登记的外观保护不能被推翻。这是公司登记区别于其他公示机制、具有设权功能的直接体现。有效的公司登记对于公司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证明作用,但可被非登记权利表征方式推翻。在不存在有效公司登记的情况下,商法通过合理信赖逻辑来保护公司内外部关系中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印章等非登记权利表征方式上存在的信赖。


关键词:外观主义;实质穿透;公司登记;公信力;合理信赖

10.气候信息强制披露中的规制权力域外扩张

作者:陈红彦,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气候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在提升市场透明度的同时,也日益成为国家规制权力域外扩张的载体。其核心机理在于程序性规则与市场机制的共生互嵌:国家设定披露框架,借助市场传导实现低可见度的环境塑造型穿透。这种穿透依托气候信息的全球公共属性,既超越了财务信息穿透的集团边界,又规避了传统域外管辖的政治阻力。气候信息强制披露制度通过重塑市场决策的认知基础,为破解同类产品界定困境、增强东道国在间接征收与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下的辩护能力提供法理支撑,但穿透边界的开放性使其易被单向度利用,异化为单边绿色定义权,加剧生产端与消费端的权责失衡。中国应以数据结构性权力为抓手,实现从供应链枢纽地位向规则主导地位跃升:区分行业审慎配置穿透方式,以聚合供应链碳数据;前瞻性布局数智时代算法认证与词元碳足迹标准;强化与发展中国家的规制协同,推动绿色定义权从单边垄断走向开放共享。


关键词:气候信息;强制披露;域外扩张;绿色定义权;结构性权力

11.“法律行为”真的是误译吗——术语溯源与译名争议考辨

作者:柯伟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有学者认为,“法律行为”系日本在19世纪末起草民法典时对德语“Rechtsgeschäft”一词的误译,真正应译为“法律行为”的是“Rechtshandlung”,而且,由于“Geschäft”“Handlung”“Akt”都被译为“行为”,导致相关汉字术语相当混乱。然而,经过对“Rechtsgeschäft”的概念史进行详细考察之后,可以发现“法律行为”并非误译,而是正确的直译,所谓的“行为之乱”实际上源于对学术翻译目的的误解。学术翻译旨在传递思想,而不是追求两种语言词汇之间的精确对应。相较于“法律行为”,现有改译方案都没有体现出优势,反而各有缺陷。


关键词:法律行为;法律上的行为;法律交易;法律事务;事实行为


来源:法学研究
责编:郝魁府
审核: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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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26年第5期目录及内容提要

发布 2026-09-23 19:14:31 浏览 34 点赞次数:0

《法学研究》2026年第5期目录及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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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法律学术双月刊。本刊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着重于探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致力于反映我国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最高学术水平。本刊曾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期刊、全国百强社科期刊、中国政府出版奖提名奖、法学类顶级期刊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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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彭小龙:预防性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体系构造(5)

·专题研究|基本权利与立法·
陈征:基本权利的立法形成——兼与立法干预对比论证(26)
陈鹏:基本权利限制中的立法裁量及其合宪性控制(46)

·理论前沿·
彭诚信:推定同意的类型生成——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的体系重构(66)
崔梦溪: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合同实施——国际绿色租赁模式的启示与借鉴(86)

·部门法域·
吴欢:行政行为理论在民初中国的实践发展(109)

王钢:论防卫挑拨:理论根据、法律效果与司法适用(132)

牟绿叶:面向刑事程序性违法的权利救济体系(153)

龙泓任:外观与穿透:商事外观主义的逻辑解构(173)


·涉外法治·
陈红彦:气候信息强制披露中的规制权力域外扩张(194)

·争鸣·

柯伟才:“法律行为”真的是误译吗——术语溯源与译名争议考辨(217)

1.预防性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体系构造

作者:彭小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法律天然具备预防功能,但该一般性预防功能不等同于预防性法律制度的特定预防属性,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外延亦不能泛化为所有带有预防效果的法律制度。预防性法律制度是法治向社会治理前端延伸的重要载体,它依托法律统筹整合多元预防要素并释放治理效能,兼具赋能预防治理与约束预防行为的双重功能,涵盖不确定性风险防范、非法律预防机制规制、为社会主体管控纠纷风险提供辅助等特有内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的“更要抓前端”的治理要求,集中彰显了法治的前瞻性品格,其在吸收域外纠纷预防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于纠纷预防法治化和预防要素整合等层面实现了体系性超越,为预防性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理论基础。预防性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干预型、支持型、协同型、塑造型四类形态,其建构应当恪守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相融、法律机制与非法律机制协同、外部推力与内生动力联动的构造原则,推动制度设计迈向科学化、精细化。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纠纷预防;预防性法律制度;预防治理;风险社会

2.基本权利的立法形成——兼与立法干预对比论证

作者:陈征,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


内容提要:婚姻自由、契约自由、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属于典型的有待形成的基本权利,其保护范围有赖国家通过创设相应的法律秩序来塑造。尽管这类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在宪法层面最终仍由宪法解释者来界定,但既有法律秩序应当作为解释来源。立法干预和立法形成的界分,原则上可通过辨别立法目标属于基本权利的外部目标还是内部目标加以实现,但立法形成无法完全脱离对基本权利外部价值的考量。有待形成的基本权利的核心要素与制度性保障视野下的制度核心特征具有一致性,立法形成活动应以核心要素为指引。在合宪性审查标准方面,立法者就核心要素的形成程度和形成效果并不享有结构余地,但在核心要素的形成方案设计、非核心要素的形成层面享有结构余地。合宪性审查应遵循可能性保留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在合宪性审查强度方面,应尊重立法者享有的认知余地。当立法者享有规范上的认知余地时,适用低强度审查模式。


关键词:基本权利;立法形成;立法干预;合宪性审查;立法裁量

3.基本权利限制中的立法裁量及其合宪性控制

作者:陈鹏,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关于基本权利限制中是否存在立法裁量余地,学界有功能主义、文本主义、原则权衡三种考察视角。综合考量理论周延性、我国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文本构造以及本土合宪性审查模式,我国更适宜采纳原则权衡视角,将立法的经验性、规范性前提处于不确定状态,作为立法裁量的成立条件。立足于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权利效力范式,在对基本权利限制领域的立法裁量作出合宪性评价时,应将宪法视作价值秩序。立法者在基本权利限制中的裁量判断能否符合比例原则,取决于立法事实状态、基本权利受限制的程度以及与基本权利相冲突之法益实现的重要性。在合宪性控制技术层面,相较于对立法裁量幅度进行层级划分,运用权衡审查与裁量过程审查两项分析技术,判断应否尊重立法裁量结论,更加契合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与运作方式。


关键词:基本权利限制;立法裁量;合宪性审查;比例原则;立法事实

4.推定同意的类型生成——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的体系重构

作者: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取得同意”与“无需同意”的二分结构过度简化了同意的内涵,遮蔽了同意作为主体意志与客观制度条件动态耦合的规范性建构的完整面貌,难以回应个人信息处理场景日益多样化的制度需求。通过将同意解构为知情、选择、决定与撤回四项要素并进行差异化组合,可以揭示出“取得同意”与“无需同意”之间存在“推定同意”这一过渡形态,即虽未事先取得明示同意,但基于处理行为符合基本原则、经正当性评价程序认定且不对信息主体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等条件,法律赋予其初步且可推翻的合法性基础。由此,合法性基础得以被理解为以同意为核心的连续性光谱,取得同意、推定同意、无需同意共同构成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体系。其中,推定同意既保障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与意志自由,又兼顾数据合理利用的现实需求,成为调和人工智能训练场景下保护与利用矛盾的更优制度选择。


关键词: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同意机制;推定同意;训练数据

5.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合同实施——国际绿色租赁模式的启示与借鉴

作者:崔梦溪,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合同实施创新了中国环保法治,也引发了环保之公益性、强制性与合同之私益性、自治性的冲突,表现为合同编环保规范缺位、环保义务无法内化于合同。作为国际环保热点的绿色租赁提供了“合同内嵌标准”的环保义务进入合同方式,以及环保义务合作履行的制度机制,对我国通过环境相关合同实施环保义务具有启示意义。绿色租赁模式以法定义务为基础,配置可选择的多层级环保义务标准,填补了合同编环保规范的空缺;将环保义务从单方承担转变为合作共担,经由共享环保收益形成了可持续的产权激励。我国合同制度借鉴绿色租赁模式体现了私人合同治理及破解委托代理困境的内在逻辑,契合市场化绿色转型的环境治理方向。为促进环保义务与合同制度的融合,应为商事主体提供示范合同并加入环保标准;将环保义务分配、风险共担、权益共享作为合同必要条款;以合作机制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同时,应通过制定专门的绿色租赁标准、增设当事人环保信息共享义务、赋予出租人绿色监督权等,对租赁合同规则作必要调整。


关键词:绿色原则;绿色租赁;环保标准;绿色条款;合作机制

6.行政行为理论在民初中国的实践发展

作者:吴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概念在晚清时期传入中国,并被北洋政府1914年《行政诉讼法》等概括设定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要件。在行政法理论粗疏且制度不备之际,面对诉讼中纷繁复杂的行政权作用样态,北洋政府平政院一方面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一方面对行政命令、人事处分、行政契约、私法行为、自治行政等纠纷予以审理裁决。平政院裁决实践中的行政行为类型,遂在演化特征上辩证具有依法循理的陈旧性与平政致治的超前性。这既反映出行政权干预经济社会生活的时局趋向,又实现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实践扩张,更推动着域外行政行为理论的在地发展。民初平政院通过裁决“民告官”案件因应政府治理之变、发展行政法学之理的经验智慧,对于中国行政法学的主体性自觉与时代化建构,具有重要史鉴意义。


关键词:行政行为;受案范围;平政院;政府治理;行政法理

7.论防卫挑拨:理论根据、法律效果与司法适用

作者:王钢,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内容提要:防卫挑拨是指挑拨者(防卫人)有过错地引起了不法侵害,其中包括蓄意挑拨、故意挑拨和过失挑拨等情形。依据分配正义的原理,挑拨者因削弱了侵害人回应实践理由的能力而须对侵害人负担中和义务。中和义务的内容是,挑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降低防卫危险。正当防卫是主观权利的体现,根据主观权利的主体间性发生机制,并结合权利与义务的互动关系,中和义务必然导致挑拨者防卫权的限缩。当挑拨行为具有社会伦理上的可谴责性,与不法侵害存在紧密的时空联系,且不法侵害构成对该挑拨行为的相称回应时,挑拨者应当履行中和义务。此时挑拨者仅能部分地行使防卫权:其面对因自己挑拨而起的不法侵害,必须先行退避,在履行退避义务之后才能进行防卫;若客观上没有退避可能性,挑拨者须容忍轻伤及以下级别的不法侵害,其仅有权以必要手段防卫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不法侵害。基于中和义务说,亦可妥善处理相互斗殴、相互挑拨和第三人防卫等防卫挑拨案件的特殊情形。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挑拨;中和义务;相互斗殴;自招侵害

8.面向刑事程序性违法的权利救济体系

作者:牟绿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程序性违法的法律规制和理论研究存在诸多问题,致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对此,亟需拓展救济方案,围绕比例原则构建阶层化的救济体系,以实现保障权利、追诉犯罪与维护程序公正之间的均衡。权利救济体系的设置,应重视即时救济和必要性判断,尊重刑事政策的引导和拘束效应。由程序性违法引致的权利救济应以公法侵权为模型,通过违法判断和救济判断的二阶层判断法则,将阶层化救济体系落实为个案中合理的救济方案。未来,刑事诉讼法可以确立一条总括性的救济条款,为规范解释和司法适用提供续造空间,以应对尚无明确法律后果的程序性违法以及其他新型违法问题。为实现有效救济和预防再犯的双重目标,我国应适时启动立法主导的试点改革,以个案救济促成制度改革探索,以试点举措检验救济成效,不断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


关键词:程序性违法;权利救济;比例原则;刑事诉讼法修改

9.外观与穿透:商事外观主义的逻辑解构

作者:龙泓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内容提要:商事外观主义在我国公司法场景下的司法适用引发交易成本增加、交易安全难以保障的问题,本质上是实质穿透的司法观念造成以合理信赖逻辑代替公信力逻辑进行登记外观效力的认定。依据是否存在法定的登记义务,商法中的登记与非登记权利表征方式形成公信力逻辑与合理信赖逻辑的区分适用。公信力逻辑适用于公司外部关系中存在有效公司登记表征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形,其并不探究相对人是否信赖,相对人基于有效公司登记的外观保护不能被推翻。这是公司登记区别于其他公示机制、具有设权功能的直接体现。有效的公司登记对于公司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证明作用,但可被非登记权利表征方式推翻。在不存在有效公司登记的情况下,商法通过合理信赖逻辑来保护公司内外部关系中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印章等非登记权利表征方式上存在的信赖。


关键词:外观主义;实质穿透;公司登记;公信力;合理信赖

10.气候信息强制披露中的规制权力域外扩张

作者:陈红彦,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气候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在提升市场透明度的同时,也日益成为国家规制权力域外扩张的载体。其核心机理在于程序性规则与市场机制的共生互嵌:国家设定披露框架,借助市场传导实现低可见度的环境塑造型穿透。这种穿透依托气候信息的全球公共属性,既超越了财务信息穿透的集团边界,又规避了传统域外管辖的政治阻力。气候信息强制披露制度通过重塑市场决策的认知基础,为破解同类产品界定困境、增强东道国在间接征收与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下的辩护能力提供法理支撑,但穿透边界的开放性使其易被单向度利用,异化为单边绿色定义权,加剧生产端与消费端的权责失衡。中国应以数据结构性权力为抓手,实现从供应链枢纽地位向规则主导地位跃升:区分行业审慎配置穿透方式,以聚合供应链碳数据;前瞻性布局数智时代算法认证与词元碳足迹标准;强化与发展中国家的规制协同,推动绿色定义权从单边垄断走向开放共享。


关键词:气候信息;强制披露;域外扩张;绿色定义权;结构性权力

11.“法律行为”真的是误译吗——术语溯源与译名争议考辨

作者:柯伟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有学者认为,“法律行为”系日本在19世纪末起草民法典时对德语“Rechtsgeschäft”一词的误译,真正应译为“法律行为”的是“Rechtshandlung”,而且,由于“Geschäft”“Handlung”“Akt”都被译为“行为”,导致相关汉字术语相当混乱。然而,经过对“Rechtsgeschäft”的概念史进行详细考察之后,可以发现“法律行为”并非误译,而是正确的直译,所谓的“行为之乱”实际上源于对学术翻译目的的误解。学术翻译旨在传递思想,而不是追求两种语言词汇之间的精确对应。相较于“法律行为”,现有改译方案都没有体现出优势,反而各有缺陷。


关键词:法律行为;法律上的行为;法律交易;法律事务;事实行为


来源:法学研究
责编:郝魁府
审核: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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