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2026年第9期目录及内容提要
发布 2026-09-23 19:13:29 浏览 14 点赞次数:0
《法学》2026年第9期目录及内容提要
SEP 论中国法律地理学的研究范式(刘玄龙) 论国家促进“积极权利”实现的义务(谭堾垿) 授权改革试点中被授权机关行使权力规则的建构(周宇骏) 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改革创新空间(俞海涛) 论共犯的要素从属性(王昭武) 个人信息的刑法类型重构:静态分类基础上的动态场景嵌入(苏青) 损害赔偿中假设原因抗辩的区分规制(冯德淦) 论裁量型共同诉讼追加的控制机制与消解方案(朱禹臣) 刑事资格剥夺之诉的初步研究(郝良瑀) 人工智能嵌入刑事司法的反思与制度路径(裴炜) 法人人格否认在税收征管中的适用路径(侯卓) 与法治同行:《法学》期刊70年与中国法学发展(蒋叶红) 论中国法律地理学的研究范式 作者:刘玄龙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法律地理学作为一门典型交叉学科,以法律与空间的互动关系为核心议题,已成为突破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重要领域。西方法律地理学历经百年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理论脉络,却始终未能从历史全局把握法律与空间的互动关系。由于理论预设与实际运行之间存在持续张力,西方法律地理学最终陷入理论上“自说自话”和实践上“各行其是”的困境。建构自主的中国法律地理学需跳出西方理论窠臼,重构契合本土实践的解释框架。中国区域治理呈现城乡发展不均衡、区域文化多样与建设加快推进等特征,以及城乡空间治理、区域法治协同与政府新区建设等具体场景,为法律地理学从理论迈向实践提供了典型样本。对这些场景的深耕,有望在具体实践中凝练出具有中国自主品格的法学标识性概念,初步回应中国法律地理学研究范式的核心命题。 关键词:法律地理学 法律与空间 法学研究范式 论国家促进“积极权利”实现的义务 作者:谭堾垿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内容摘要:“消极权利”通过国家的不作为即可保障,而“积极权利”的实现则以国家的积极作为为前提。中西历史实践均表明,传统社会中业已存在国家保障社会成员福祉的制度设计,但其本质是自上而下的恩惠,尚未触及促进个体发展能力、保障人之尊严实现等深层次的“积极权利”配置。在义务理论框架下,国家作为促进“积极权利”实现的首要义务主体,其正当性可从政治哲学中的国家意义、保护人民权利是国家的根本义务、现代国家保护“积极权利”的必需义务三个层面加以证成。国家促进“积极权利”实现的义务存在两种基本方式:法律提供基础性保障,划定权利保护的底线;政策进行补充性促进,填补法律难以涉足的实践缺口。二者各有优势与局限,需要形成法律救济与政策促进的二元协同方式。中国在促进“积极权利”实现理论与实践方面积累了独特经验,形成了贯通国家促进“积极权利”实现义务的基本逻辑与可行路径。 关键词:权利谱系 积极权利 国家义务 法律救济 政策促进 授权改革试点中被授权机关行使权力规则的建构 作者:周宇骏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内容摘要:当前授权改革试点实践中被授权机关行使权力的规则相对模糊,起因于现行《立法法》框架未能清晰区分授权规则与行使权力规则。授权规则以维护立法事项权力分工、保障权力归属可预见性为宗旨,其框架约束无法涵盖行使权力的全部空间。行使权力规则指向被授权机关获得授权后如何规范化地行使权力,其独立规范价值源自基本权利保障的客观法秩序要求,重在行使权力的实质正当性。该要求因行权行为对基本权利干预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创制权直接干预基本权利,其规则应以干预强度的分层控制为标尺:在核心权利领域排除创制权,在管理职权领域限缩创制权,对给付性事项的创制仅设置最低限度说明要求。溯及力与报告义务等权力衍生行为间接干预基本权利,其规则建构需强化对权力运行各环节的衔接控制,完善溯及力规则,以保障试点规则的效力传递;优化报告义务设计,以防止信息反馈失真。 关键词:授权改革试点 被授权机关 授权规则 行使权力规则 基本权利保障 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改革创新空间 作者:俞海涛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摘要:地方改革创新类规范性文件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介于法治与改革范畴的抽象性文件,类似于政策性文件,但与执行实施类规范性文件有本质区别。学界通说认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需要严格依据上位法,但这一说法抑制了基层改革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存在改革创新的制度空间,无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既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授权,甚至叠加使用职权和授权制定改革创新类规范性文件。依职权制定的改革创新类规范性文件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地方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产生的创制性规范性文件,须遵循一般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只能采取促进式、授益性调整方法。依授权制定的改革创新类规范性文件是特殊规范性文件,具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创制权限,甚至可以突破地方性法规的非原则性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其“一刀切”地禁止改革创新,不如通过建立与不同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相匹配的备案审查标准和程序等,构建更加精致的调控与监督机制,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改革创新类规范性文件 依职权制定 依授权制定 不抵触原则 备案审查 论共犯的要素从属性 作者:王昭武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有关共犯的要素从属性,理论上的最大争议是成立共犯是否以“正犯违法”为前提。对此,作为通说的限制从属性说以“违法的连带性”作为理论根据,要求正犯行为该当于构成要件且违法;最小从属性说则依据“违法的相对性”理论,主张正犯行为只要该当于构成要件即可。二者的根本分歧在于是否承认“违法的消极连带”。要素从属性意义上的共犯从属性,仅具有“成立共犯的必要条件”之意义;而且,共犯连带的只是正犯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这种前法事实,而非违法性这种法律评价,因而可正面承认违法的相对性。尽管限制从属性说仍然属于当下的通说,但既然能够否定作为其理论根基的“违法的连带性”,就有必要正面倡导最小从属性说。最小从属性说承认“利用合法行为的共犯”,但不会由此不当地扩大处罚范围;而且,对于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最小从属性说还能为认定教唆者或者帮助者成立故意杀人罪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共犯的从属性 要素从属性 违法的相对性 限制从属性说 最小从属性说 个人信息的刑法类型重构:静态分类基础上的动态场景嵌入 作者:苏 青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其中的个人信息权具有区别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同名权利的丰富内涵,是刑法中个人信息类型建构的基本依据。个人信息的经验类型可分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通信信息、行踪轨迹信息、健康与医疗信息五大类。结合刑法的分类基准,可以对个人信息进行静态与动态的二元划分。静态类型可以分为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而敏感个人信息包括行踪轨迹信息、私密信息和其他敏感个人信息。在此基础上,以危害结果介入与危险介入两种场景为主轴,可以嵌入个人信息的动态类型分析,即根据个案判断不同场景下个人信息是否存在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的相互转化。动态类型中除因危害结果和危险介入两种一般性转化场景外,还需要考虑基于现实危险判断的扩展场景,具体包括“因信息主体、处理者、所处领域等不同而产生的信息类型变化”“经推断形成敏感个人信息的场景”“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的内部转化”三种情形。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类型 静态类型 动态场景 损害赔偿中假设原因抗辩的区分规制 作者:冯德淦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摘要:假设原因抗辩是指加害人主张即便没有其行为,损害也会因其他原因发生,从而请求免除或减轻其责任。从历史演进来看,该问题的处理范式正从因果关系论转向损害认定论,就此而言,其本质并非判断因果关系之有无,而是涉及损害范围的界定与风险的合理分配。以权利客观价值的特别保护为核心,可以构建一个区分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教义学框架。其中,直接损害对应权利客体本身的侵害,其赔偿以损害发生时的客观价值为基准,原则上排除假设原因抗辩。但损害倾向构成例外,若在损害发生时权利客体已因固有风险而发生价值减损,则直接损害的赔偿范围应相应缩减。间接损害属于衍生性利益损失,其发生具有或然性与主观性,原则上允许考量假设原因。当假设原因的发生仅能以概率确定时,应采用比例调整机制,按相应比例减少间接损害的赔偿额,而非采取“全有或全无”式的处理方式。针对第三人行为、迟延履行中的偶然风险、受害人特殊体质与绝症等具体案型,需结合损害性质与规范目的分别适用上述规则。 关键词:假设原因抗辩 权利客观价值 差额说 直接损害 间接损害 论裁量型共同诉讼追加的控制机制与消解方案 作者:朱禹臣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民事司法程序中广泛存在的“裁量型共同诉讼追加”现象是理论与规则发展不同步的产物。当必要共同诉讼理论逐渐转向实体导向,而既有的必要共同诉讼规则仍以查明案件事实、优化诉讼与执行、避免重复裁判与矛盾裁判等程序导向为主要考虑时,“强制型共同诉讼追加”的刚性就此松动,法院可以行使裁量权结合个案情状判断是否追加,此即“裁量型共同诉讼追加”。为缓和裁量权被滥用的现实风险,条件控制机制主要关注实体公正与程序效率,以对本案诉讼阶段的优化为核心目标,也例外关注本案执行阶段与关联诉讼阶段。过程控制机制作为补充,除确保各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之外,还需要额外考虑原告的处分权,形成“裁量拟制起诉+原告明示拒绝”的修正机制。随着理论与规则的进一步对接,一旦必要共同诉讼由实体决定的理念得到全面接受,并伴随既判力相对性规则与第三人规则等配套机制的完善,即可考虑通过“法院充分释明+原告自主决策”的替代方案使形成诉讼结构的权利回归当事人的自由处分,以此彻底排除裁量权限。 关键词:裁量型共同诉讼追加 条件控制 过程控制 释明权 处分权 刑事资格剥夺之诉的初步研究 作者:郝良瑀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为控制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我国司法实践中展开了通过诉讼程序决定资格剥夺施加的初步探索,可以将这种特殊的诉讼程序称为“刑事资格剥夺之诉”。刑事资格剥夺属于一种保安处分措施,将其纳入刑事诉讼客体之中,具备正当性和可行性。为充分发挥刑事资格剥夺之诉的功能,应当扩大其适用范围,并调整资格剥夺的适用条件,将强制性资格剥夺改造为裁量性资格剥夺。在程序构建方面,检察官应当提出一种相对独立的资格剥夺诉讼请求,在起诉书中列出应进行资格剥夺的情节,并在庭审中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在审理时,若被告人未对资格剥夺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法官可以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若被告人提出异议,法官须专门围绕资格剥夺问题开庭审理。此外,刑事资格剥夺之诉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都可以起到控制犯罪附随后果负面效果的功能,二者的适用范围互相补充,但二者作用阶段存在先后差异,规制对象也有所不同,需做好资格剥夺裁判与犯罪记录封存决定的效力衔接。 关键词:犯罪附随后果 刑事资格剥夺之诉 强制性资格剥夺 裁量性资格剥夺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人工智能嵌入刑事司法的反思与制度路径 作者:裴 炜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技术无论在政策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均已与刑事司法逐步形成深层互动,但在技术及技术应用繁荣的表象下,通用治理话语与刑事司法特性间脱节的现象日益凸显。这源于既有规范路径倾向于将商业伦理直接引入刑事诉讼程序,忽视了刑事司法在容错率、知识形成、公信力维系等方面的特性。对此,有必要在客观审视当前刑事司法人工智能实际应用情况的基础上,将技术维度的“可信”与“可解释”等伦理要求转译为适应刑事司法特性的制度范畴。在此基础上,针对伦理洗白、场景错配及主体性异化等人工智能的规制陷阱,需要以制度约束来锚定人工智能的辅助性定位,在维持主体间知识差异的同时,重塑去指标化的司法评价机制,以确保数字技术应用不减损刑事司法的正当性基础。 关键词:刑事司法人工智能 可解释性 可信人工智能 司法公信力 数字正当程序 法人人格否认在税收征管中的适用路径 作者:侯 卓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法人人格否认能否以及如何在税收征管场域适用,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中的重要议题。征管实践中,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形并不鲜见,税务机关存在否认法人人格后穿透征收的现实需求。实质课税原则为穿透征收提供了原理支撑,税收法定原则则为其划定了适用边界。鉴于税收征管在属性上不同于私法债权的行使,设计专门的法人人格否认规则较之设置引致条款更为可取。该规则应将适用条件限定为穷尽其他征管手段仍不足以清缴税款,将责任性质明确为补充责任,并配置程序约束机制。税法正式纳入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后,税务机关可自行认定是否否认法人人格,但须接受司法审查。同时,税务机关不得仅依实质课税原则或《公司法》第23条,在税法未作规定或规定范围之外自行穿透征收。此外,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与行政程序中举证责任配置的基本法理不相适应,亦不适用于税收征管场域。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 法人人格否认 穿透征税 公司法 法律适用 与法治同行:《法学》期刊70年与中国法学发展 作者:蒋叶红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法学》创刊于1956年,与新中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同行并进,是观察中国法学发展与法治变迁的重要窗口。70年来,《法学》始终坚持办刊宗旨、坚守学术品格、立足中国实践、拓宽国际视野,在选题用稿迭代中回应时代命题、在学术体系建构中夯实学术自主、在实践问题牵引中推动理论创新、在科研平台建设中培育学术共同体。此外,《法学》持续发挥学术期刊的社会服务功能,深化法治理论阐释,助推立法、执法和司法完善,对接社会法治需求,促进中外法学交流。基于期刊发展史视角,系统梳理《法学》70年的办刊历程、演进逻辑与实践路径,提炼其经验与启示,不仅是展现期刊的学术贡献,也是折射中国法治的宏观脉络,更是彰显中国法学服务国家法治建设的时代担当。 关键词:《法学》 法学研究 法治建设 学术共同体 中外法学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