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2026年第4期目录及内容提要
发布 2026-08-12 10:20:21 浏览 7 点赞次数:0
《中国法学》2026年第4期目录及内容提要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法学 ,作者中国法学
林贻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内容提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创新。该理论源于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源于百余年来党的治国理政经验,源于习近平同志关于检察监督工作的长期思考和探索。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明确了检察机关“四位一体”的法律监督性质定位,拓展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新职能,强化了“四大检察”监督作用,深刻揭示了检察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价值。为有效践行这一理论,检察机关必须始终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紧扣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任务,站稳司法为民的根本立场,持续深化检察监督系列改革,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与自我革命。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将有力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保障。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检察监督理论 检察制度 法治监督体系
□ 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脉络与宪法内涵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百年来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已成为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发展目标与全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共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入宪,标志着这一命题完成了从历史叙事、政治话语向宪法话语的转变,由此形成一个具有统摄性、解释力与辐射力的规范体系。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推进与宪法全面实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涵不断拓展、外延日益明晰,不仅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也构成理解中国式现代化内在逻辑的重要宪法范畴。立足历史演进脉络与宪法文本双重维度,系统阐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法内涵和规范意义,对于凝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法逻辑,以宪法话语阐释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在统一性,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 中华民族 民族复兴 国家目标 国家任务 国家治理现代化
中国民生法治体系的构建
周佑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教授
内容提要 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民生与法治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逻辑关联,两者都以权利为逻辑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本质上是体用贯通的辩证统一关系。为适应新时代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治需求,推动民生法治的体系化构建,应明确提出“民生法治体系”这一统领性、标识性概念,由此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分领域体系。构建中国民生法治体系,须遵循民生为大、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相统一、国家基本责任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可及等重要原则。同时,应以健全人权保障法治体系、加强基本民生领域法治建设和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为实施路径,将民生领域各项事业都纳入法治轨道,全面推动构建完善的民生法治体系。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式现代化 民生法治体系 保障和改善民生
生态环境法“双法源”适用冲突与体系调适
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
内容提要 《生态环境法典》颁布施行后,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完成结构性重塑。立法机关采取分领域差异化整合模式,对污染防治领域实施完全法典化整合,同时对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领域采取适度法典化路径,形成法典通用规则与单行法特别规则并行的“双法源”格局。《生态环境法典》第1239条确立了适用规则,但因“其他法律”范围模糊、“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判断标准缺失、传统法律适用规则失灵,实践中可能出现法典的基础性地位被架空、单行法越位突破法典的生态底线要求、执法司法标准不一等问题。立足我国立法构造,以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为核心场域,摒弃流于形式的法律适用方法,厘清“双法源”冲突的生成机理、适用边界和具体类型,并对《生态环境法典》第1239条展开规范性解释,可以构建“体系融贯—功能适配—层级规制”三阶分析框架,确立法典基本原则与核心制度绝对优位、单行法具体规则有限优先的适用准则,从而形成可操作的裁判与执法方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双法源 法律适用 冲突调适 体系融贯
中国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的体系化建构
原美林: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系统总结中国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本土资源和实践经验,建构中国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体系,是构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大任务。对此,应全面总结司法解释的理论和实践成果,从价值目标、解释方法、评判标准等要素入手,建构起一个将各类司法解释要素合理安放、各归其位、严谨有序的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体系。在价值目标上,坚持以公平正义为统领,整合人权保障、国家安全、程序正义、司法效率等多元价值目标,建构起内在协调、有机统一的司法解释价值目标体系。在解释方法上,坚持以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为导向,明确各类解释方法的性质、功能、地位,建构起位阶明晰、相辅相成的司法解释方法论体系。在评判标准上,坚持以合法性、融贯性、统一性、说理性、实效性为框架,明确各种评判标准的主要内涵、基本要求,建构起可检验、可操作的司法解释评判标准体系。
关键词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 方法论体系 价值目标 解释方法 评判标准
论中国自主的法律史学解释体系
彭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研究中心特聘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法律史学的解释体系是以法律历史事实为对象的理论解释活动的方法论体系。法律史研究中的理论追求催生了法律史学中的解释活动,而解释活动在对象和方法上的差异构成了法律史学解释体系的三个层面,分别是对法律历史范畴、原因和规律的解释。法律历史范畴是研究者使用现代话语建构的、用于表述法律历史事实的范畴,对其进行解释有助于形成源于中国传统的法学基本范畴。法律历史原因是导致历史上法律事实的形成、变化或维持的因素,对其进行解释有助于推动中国自有的法理观念和法治传统在现代社会的更新发展。法律历史规律是支配法律历史发展过程的决定性因素,在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呈现并得到检验,对其进行解释有助于形成传统与现实的贯通理解,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增强历史自信和道路自信。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浪潮之中,中国法律史学必须承担起传承与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使命。为此,应当正确对待法律史学的基础理论属性,并充分发挥法律史学解释体系的理论建构功能。
关键词 法律史学 自主知识体系 历史范畴 历史原因 历史规律
□ 学术专论
党内法规对象效力的类型化分析
段磊: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党内法规的对象效力决定党内法规的适用对象,是关涉党内法规调整范围的核心问题。党内法规的适用对象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意义上的党员和党组织、行使公权力的党政干部和党政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三分法”分析框架之下,党内法规对不同类型对象的效力存在显著差异。党内法规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规范主要基于管党治党需要,其效力正当性基础在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政治使命。党内法规对党政干部和党政机关的规范主要基于公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需要,其效力正当性基础植根于中国特色党政关系及其所塑造的党管干部原则和机关管理传统。党内法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规范主要基于实现特定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其效力正当性基础主要与规范制定主体或合并设立党政机构的职权相关,需保持一定谦抑性,并依不同类型确立效力边界。这一类型化分析表明,党内法规的对象效力已超越一般的政党内部规范的效力范围,这不仅是由制定主体这一因素决定,还与党内法规的规范目的、对象属性以及法治体系的结构塑造密切相关。
关键词 党内法规 对象效力 适用对象 正当性基础 效力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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