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2026年第4期目录及内容提要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8-12 10:20:21 浏览次数:7 点赞次数:0

《中国法学》2026年第4期目录及内容提要

法学创新网 2026年8月10日 16:10  听全文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法学 ,作者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杂志社是《中国法学》及China Legal Science的出版单位。《中国法学》由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是目前国内最权威的法学期刊之一。China Legal Science由中央政法委主管、中国法学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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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


林贻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内容提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创新。该理论源于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源于百余年来党的治国理政经验,源于习近平同志关于检察监督工作的长期思考和探索。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明确了检察机关“四位一体”的法律监督性质定位,拓展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新职能,强化了“四大检察”监督作用,深刻揭示了检察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价值。为有效践行这一理论,检察机关必须始终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紧扣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任务,站稳司法为民的根本立场,持续深化检察监督系列改革,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与自我革命。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将有力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保障。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检察监督理论  检察制度  法治监督体系



 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脉络与宪法内涵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百年来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已成为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发展目标与全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共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入宪,标志着这一命题完成了从历史叙事、政治话语向宪法话语的转变,由此形成一个具有统摄性、解释力与辐射力的规范体系。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推进与宪法全面实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涵不断拓展、外延日益明晰,不仅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也构成理解中国式现代化内在逻辑的重要宪法范畴。立足历史演进脉络与宪法文本双重维度,系统阐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法内涵和规范意义,对于凝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法逻辑,以宪法话语阐释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在统一性,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  中华民族  民族复兴  国家目标  国家任务  国家治理现代化


中国民生法治体系的构建

周佑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教授

内容提要  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民生与法治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逻辑关联,两者都以权利为逻辑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本质上是体用贯通的辩证统一关系。为适应新时代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治需求,推动民生法治的体系化构建,应明确提出“民生法治体系”这一统领性、标识性概念,由此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分领域体系。构建中国民生法治体系,须遵循民生为大、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相统一、国家基本责任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可及等重要原则。同时,应以健全人权保障法治体系、加强基本民生领域法治建设和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为实施路径,将民生领域各项事业都纳入法治轨道,全面推动构建完善的民生法治体系。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式现代化  民生法治体系  保障和改善民生


生态环境法“双法源”适用冲突与体系调适

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

内容提要  《生态环境法典》颁布施行后,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完成结构性重塑。立法机关采取分领域差异化整合模式,对污染防治领域实施完全法典化整合,同时对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领域采取适度法典化路径,形成法典通用规则与单行法特别规则并行的“双法源”格局。《生态环境法典》第1239条确立了适用规则,但因“其他法律”范围模糊、“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判断标准缺失、传统法律适用规则失灵,实践中可能出现法典的基础性地位被架空、单行法越位突破法典的生态底线要求、执法司法标准不一等问题。立足我国立法构造,以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为核心场域,摒弃流于形式的法律适用方法,厘清“双法源”冲突的生成机理、适用边界和具体类型,并对《生态环境法典》第1239条展开规范性解释,可以构建“体系融贯—功能适配—层级规制”三阶分析框架,确立法典基本原则与核心制度绝对优位、单行法具体规则有限优先的适用准则,从而形成可操作的裁判与执法方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双法源  法律适用  冲突调适  体系融贯


中国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的体系化建构

原美林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系统总结中国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本土资源和实践经验,建构中国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体系,是构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大任务。对此,应全面总结司法解释的理论和实践成果,从价值目标、解释方法、评判标准等要素入手,建构起一个将各类司法解释要素合理安放、各归其位、严谨有序的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体系。在价值目标上,坚持以公平正义为统领,整合人权保障、国家安全、程序正义、司法效率等多元价值目标,建构起内在协调、有机统一的司法解释价值目标体系。在解释方法上,坚持以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为导向,明确各类解释方法的性质、功能、地位,建构起位阶明晰、相辅相成的司法解释方法论体系。在评判标准上,坚持以合法性、融贯性、统一性、说理性、实效性为框架,明确各种评判标准的主要内涵、基本要求,建构起可检验、可操作的司法解释评判标准体系。

关键词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  方法论体系  价值目标  解释方法  评判标准


论中国自主的法律史学解释体系

彭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研究中心特聘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法律史学的解释体系是以法律历史事实为对象的理论解释活动的方法论体系。法律史研究中的理论追求催生了法律史学中的解释活动,而解释活动在对象和方法上的差异构成了法律史学解释体系的三个层面,分别是对法律历史范畴、原因和规律的解释。法律历史范畴是研究者使用现代话语建构的、用于表述法律历史事实的范畴,对其进行解释有助于形成源于中国传统的法学基本范畴。法律历史原因是导致历史上法律事实的形成、变化或维持的因素,对其进行解释有助于推动中国自有的法理观念和法治传统在现代社会的更新发展。法律历史规律是支配法律历史发展过程的决定性因素,在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呈现并得到检验,对其进行解释有助于形成传统与现实的贯通理解,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增强历史自信和道路自信。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浪潮之中,中国法律史学必须承担起传承与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使命。为此,应当正确对待法律史学的基础理论属性,并充分发挥法律史学解释体系的理论建构功能。

关键词  法律史学  自主知识体系  历史范畴  历史原因  历史规律



□ 学术专论


党内法规对象效力的类型化分析

段磊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党内法规的对象效力决定党内法规的适用对象,是关涉党内法规调整范围的核心问题。党内法规的适用对象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意义上的党员和党组织、行使公权力的党政干部和党政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三分法”分析框架之下,党内法规对不同类型对象的效力存在显著差异。党内法规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规范主要基于管党治党需要,其效力正当性基础在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政治使命。党内法规对党政干部和党政机关的规范主要基于公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需要,其效力正当性基础植根于中国特色党政关系及其所塑造的党管干部原则和机关管理传统。党内法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规范主要基于实现特定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其效力正当性基础主要与规范制定主体或合并设立党政机构的职权相关,需保持一定谦抑性,并依不同类型确立效力边界。这一类型化分析表明,党内法规的对象效力已超越一般的政党内部规范的效力范围,这不仅是由制定主体这一因素决定,还与党内法规的规范目的、对象属性以及法治体系的结构塑造密切相关。

关键词  党内法规 对象效力 适用对象 正当性基础 效力边界



民法动态体系中的要素及其中国创新

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  民法动态体系的要素包括原理性要素和阐释性要素。原理性要素是指从法律秩序提炼的、支撑法律规范的实质评价基准或正当化事由的特定社会事实、状态或关系,不应包括主流动态体系理论纳入的任何次级的法律原则或法原理,它建构的是以价值原则为脉络的高阶动态体系。阐释性要素是阐明原理性要素或证成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具体因素。《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一大创新是其诸多规范以阐释性要素为基础建构了低度动态体系,且创设了“要素-法律效果”的新规范模式。依据使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理由的不同,可将民法中的原理性要素提炼为利益、意志、控制、信赖和关系。原理性要素的协同作用具有确定和审视固定要件的重要功能,但需通过要素的体系化等裁判技术克服价值评判恣意。阐释性要素能保障法律的安定性,其适用应避免重复评价,且裁判者应逐项说明各项要素的具体情况。两种要素均可通过建构价值评价的理性秩序和分类层次实现高阶或低度体系化。数字领域的初期立法可通过要素的法律化来适应变动不居的技术和社会条件。
关键词  动态体系  要素  内在体系  法律原则  构成要件

股份回购中公司清偿能力的法律构造
邹学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九民纪要》和《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以减资回购规则保护公司债权人,这一理念正确但路径不恰当。未来公司法应采以公司清偿能力为核心的股份回购规则。从比较法上看,偿债能力测试规则与资本维持下的财源限制规则在配套规则的辅助下实质趋同,均要求公司回购股份时须满足三个维度的清偿能力:清算意义上的清偿能力要求公司在股份回购后的资产不小于负债,保护既有债权人利益;资本充足意义上的清偿能力要求公司在股份回购后应维持与资本相当的净资产,保护潜在债权人利益;流动性意义上的清偿能力要求公司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维持公司持续经营。在2023年《公司法》的资本维持体系下,应优先考虑法律的稳定性,建构财源限制规则规范清算意义上的清偿能力和资本充足意义上的清偿能力。同时,将流动性意义上的清偿能力纳入董事信义义务规则调整;若股份回购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则董事不得实施。
关键词  股份回购  清偿能力  资本维持  偿债能力测试  财源限制  债权人保护

资本市场公共性视角下对赌协议的治理逻辑与制度优化
黄尹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近年来,对赌协议已超越单纯的估值调整功能,演变为具有金融属性的特殊工具,面临监管套利、风险外溢影响资本市场乃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而现行监管制度存在时序漏洞和信息披露规则覆盖不足的问题;在对赌协议的治理上,金融监管与民商事司法裁判也存在认知偏差。监管侧重实质穿透与公共利益优先,而司法多基于形式判断,裁判尺度不统一削弱了监管执行力。为此,可引入资本市场公共性作为公私法协调的规范工具,其不仅涵盖金融消费者集体法益、市场交易秩序与国家金融安全三重核心法益,也能统一公私法价值目标、划定适用边界并适配涉众性交易属性。在此基础上,应确立分类治理原则,根据目标公司性质属于涉封闭公司还是涉公众公司,设置不同的对赌协议治理规则;同时,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与信息工具相结合,优化公私规范融合的司法裁判规则。
关键词  对赌协议  公私法协调  资本市场公共性  金融消费者

数字经济时代广告行为规制拓展
郭创拓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
内容提要  广告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核心要素,呈现出信息性、识别性、个性化、侵扰性等特征。传统媒介广告行为规制以确保广告信息的真实性为核心,而数字经济时代广告运作的核心由对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告知转向创造非真非伪的劝导性陈述,表现形式也更加动态化,超越了单纯评价客观真伪的二元模式。数字经济时代广告行为规制应以破除对消费者的形塑为价值指引,由以广告主为核心的信息真实拓展至以广告主与消费者理性沟通的空间可信,将规制对象从单一的不实广告扩展至不实广告、弱标识广告、精准推送广告和过度侵扰广告四种类型;并坚持类型化规制思维,以确保广告信息真实、形式明确、内容有效和推送适度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助推性规制、回应性规制、合作性规制和包容性规制措施,实现保障经营者商业表达自由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  广告行为规制  空间可信  信息真实  精准推送  形塑消费者

我国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反思与修正
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内容提要  在“贯通刑法体系与刑事政策”的理念指引下,功能主义刑法体系近二十年来在我国发展出独具特色的本土叙事,解释论、违法论与责任论得到了全面的功能化改造。本土功能主义刑法体系具有系统功能主义的优先性、刑事政策的个案指向性以及需罚性判断的体系融贯性等特征。但是,系统功能主义损害了刑法的行为指引和公正归责功能,本身蕴含难以有效控制的方法论危险。犯罪论的阶层结构本质上是应罚性条件的具体化,无法当然地适用于需罚性的判断。我国的功能主义刑法体系不应采取所谓贯通立场,刑法体系和刑事政策的理想关系应是有序的分工协作,即遵循个人功能主义方法的刑法体系致力于实现对个人的公正处罚,在个人功能主义形塑的限制框架内,带有系统功能主义色彩的刑事政策可在量刑阶段发挥对刑罚的调整作用。
关键词  刑法体系  刑事政策  功能主义  应罚性  需罚性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准入制度及其完善
艾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教授
内容提要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准入是指由法院来审查证据是否具备进入审判阶段法庭调查程序、成为证据调查对象的资格。历经十余年发展,我国已初步构建起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准入制度,形成了符合证据审查发展趋势的“证据准入—证据评估”二元阶层结构。但从比较法、司法实践以及未来改革方向角度审视,该制度在实体和程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未来我国应适当扩大证据准入制度筛选证据的范围,将证据的适格性确定为证据准入制度的核心概念,构建以庭前会议为主的证据准入审查程序,采取“异议+释明”模式减轻被告人的程序启动责任。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证据准入  证据评估  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证据的适格性

优势证据的制度逻辑
张卫平烟台大学黄海学者特聘教授、实体与程序交叉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  虽然“优势证据”一词为我国司法实践活动所常见,尤其是在民事诉讼领域,但这一概念既没有制度根据,也缺乏理论基础,仅仅是作为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的抽象符号。优势证据源于英美证据法上的理念,其体制基础是英美法的诉讼对抗制。优势证据的实际运用依赖于英美证据法体系中诸多证据规则的支撑。在我国,优势证据概念没有相应的体制基础和制度支持,无法成为具有实质规范内容的证据规则,无论是作为证据采信、证明标准,还是事实认定的方法,都应当予以摒弃。基于我国的法律体制,民事诉讼事实认定应当遵循充分确信原则,也就是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自由心证原则。但人们对自由心证原则这一称谓的顾虑,阻碍了对该原则内涵及其保障制度的研究和建构,致使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事实认定体系。因此,应以充分确信为原则,加强对民事诉讼法上证据规则与民事实体法上证明责任规则的完善,并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以保障案件事实揭示的高度还原。
关键词  优势证据  对抗制  事实认定  经验法则  证据规则

对接制度的涉外法治功能与类型化建构路径
丁如: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是推进我国制度型开放的核心命题。在我国自贸试验区(港)实践中,“对接”已从政策试点的实践逐步演进为一种具有稳定特征的新型制度安排,即“对接制度”。该制度承载着联动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创造性转化国际规则以及引领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三重功能。通过对自贸试验区(港)典型政策文件与改革实践的类型化分析,可以提炼出规则对接、原则对接和引领式对接三种主要类型。当前对接实践仍面临规则转化浅层化、运行协同机制不畅、国际引领效应不足的困境。为此,我国可深化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类型化对接,落实试验性立法程序与比例原则,并通过双边、区域及多边渠道引领国际经贸规则重塑。
关键词  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  涉外法治  自贸试验区(港)  国有企业改革

来源:中国法学
责编:郝魁府
审核: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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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26年第4期目录及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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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26年第4期目录及内容提要

法学创新网 2026年8月10日 16:10  听全文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法学 ,作者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杂志社是《中国法学》及China Legal Science的出版单位。《中国法学》由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是目前国内最权威的法学期刊之一。China Legal Science由中央政法委主管、中国法学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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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


林贻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内容提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创新。该理论源于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源于百余年来党的治国理政经验,源于习近平同志关于检察监督工作的长期思考和探索。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明确了检察机关“四位一体”的法律监督性质定位,拓展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新职能,强化了“四大检察”监督作用,深刻揭示了检察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价值。为有效践行这一理论,检察机关必须始终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紧扣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任务,站稳司法为民的根本立场,持续深化检察监督系列改革,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与自我革命。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将有力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保障。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检察监督理论  检察制度  法治监督体系



 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脉络与宪法内涵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百年来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已成为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发展目标与全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共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入宪,标志着这一命题完成了从历史叙事、政治话语向宪法话语的转变,由此形成一个具有统摄性、解释力与辐射力的规范体系。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推进与宪法全面实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涵不断拓展、外延日益明晰,不仅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也构成理解中国式现代化内在逻辑的重要宪法范畴。立足历史演进脉络与宪法文本双重维度,系统阐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法内涵和规范意义,对于凝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法逻辑,以宪法话语阐释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在统一性,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  中华民族  民族复兴  国家目标  国家任务  国家治理现代化


中国民生法治体系的构建

周佑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教授

内容提要  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民生与法治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逻辑关联,两者都以权利为逻辑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本质上是体用贯通的辩证统一关系。为适应新时代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治需求,推动民生法治的体系化构建,应明确提出“民生法治体系”这一统领性、标识性概念,由此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分领域体系。构建中国民生法治体系,须遵循民生为大、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相统一、国家基本责任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可及等重要原则。同时,应以健全人权保障法治体系、加强基本民生领域法治建设和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为实施路径,将民生领域各项事业都纳入法治轨道,全面推动构建完善的民生法治体系。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式现代化  民生法治体系  保障和改善民生


生态环境法“双法源”适用冲突与体系调适

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

内容提要  《生态环境法典》颁布施行后,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完成结构性重塑。立法机关采取分领域差异化整合模式,对污染防治领域实施完全法典化整合,同时对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领域采取适度法典化路径,形成法典通用规则与单行法特别规则并行的“双法源”格局。《生态环境法典》第1239条确立了适用规则,但因“其他法律”范围模糊、“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判断标准缺失、传统法律适用规则失灵,实践中可能出现法典的基础性地位被架空、单行法越位突破法典的生态底线要求、执法司法标准不一等问题。立足我国立法构造,以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为核心场域,摒弃流于形式的法律适用方法,厘清“双法源”冲突的生成机理、适用边界和具体类型,并对《生态环境法典》第1239条展开规范性解释,可以构建“体系融贯—功能适配—层级规制”三阶分析框架,确立法典基本原则与核心制度绝对优位、单行法具体规则有限优先的适用准则,从而形成可操作的裁判与执法方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双法源  法律适用  冲突调适  体系融贯


中国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的体系化建构

原美林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系统总结中国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本土资源和实践经验,建构中国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体系,是构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大任务。对此,应全面总结司法解释的理论和实践成果,从价值目标、解释方法、评判标准等要素入手,建构起一个将各类司法解释要素合理安放、各归其位、严谨有序的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体系。在价值目标上,坚持以公平正义为统领,整合人权保障、国家安全、程序正义、司法效率等多元价值目标,建构起内在协调、有机统一的司法解释价值目标体系。在解释方法上,坚持以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为导向,明确各类解释方法的性质、功能、地位,建构起位阶明晰、相辅相成的司法解释方法论体系。在评判标准上,坚持以合法性、融贯性、统一性、说理性、实效性为框架,明确各种评判标准的主要内涵、基本要求,建构起可检验、可操作的司法解释评判标准体系。

关键词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  方法论体系  价值目标  解释方法  评判标准


论中国自主的法律史学解释体系

彭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研究中心特聘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法律史学的解释体系是以法律历史事实为对象的理论解释活动的方法论体系。法律史研究中的理论追求催生了法律史学中的解释活动,而解释活动在对象和方法上的差异构成了法律史学解释体系的三个层面,分别是对法律历史范畴、原因和规律的解释。法律历史范畴是研究者使用现代话语建构的、用于表述法律历史事实的范畴,对其进行解释有助于形成源于中国传统的法学基本范畴。法律历史原因是导致历史上法律事实的形成、变化或维持的因素,对其进行解释有助于推动中国自有的法理观念和法治传统在现代社会的更新发展。法律历史规律是支配法律历史发展过程的决定性因素,在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呈现并得到检验,对其进行解释有助于形成传统与现实的贯通理解,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增强历史自信和道路自信。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浪潮之中,中国法律史学必须承担起传承与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使命。为此,应当正确对待法律史学的基础理论属性,并充分发挥法律史学解释体系的理论建构功能。

关键词  法律史学  自主知识体系  历史范畴  历史原因  历史规律



□ 学术专论


党内法规对象效力的类型化分析

段磊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党内法规的对象效力决定党内法规的适用对象,是关涉党内法规调整范围的核心问题。党内法规的适用对象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意义上的党员和党组织、行使公权力的党政干部和党政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三分法”分析框架之下,党内法规对不同类型对象的效力存在显著差异。党内法规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规范主要基于管党治党需要,其效力正当性基础在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政治使命。党内法规对党政干部和党政机关的规范主要基于公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需要,其效力正当性基础植根于中国特色党政关系及其所塑造的党管干部原则和机关管理传统。党内法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规范主要基于实现特定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其效力正当性基础主要与规范制定主体或合并设立党政机构的职权相关,需保持一定谦抑性,并依不同类型确立效力边界。这一类型化分析表明,党内法规的对象效力已超越一般的政党内部规范的效力范围,这不仅是由制定主体这一因素决定,还与党内法规的规范目的、对象属性以及法治体系的结构塑造密切相关。

关键词  党内法规 对象效力 适用对象 正当性基础 效力边界



民法动态体系中的要素及其中国创新

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  民法动态体系的要素包括原理性要素和阐释性要素。原理性要素是指从法律秩序提炼的、支撑法律规范的实质评价基准或正当化事由的特定社会事实、状态或关系,不应包括主流动态体系理论纳入的任何次级的法律原则或法原理,它建构的是以价值原则为脉络的高阶动态体系。阐释性要素是阐明原理性要素或证成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具体因素。《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一大创新是其诸多规范以阐释性要素为基础建构了低度动态体系,且创设了“要素-法律效果”的新规范模式。依据使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理由的不同,可将民法中的原理性要素提炼为利益、意志、控制、信赖和关系。原理性要素的协同作用具有确定和审视固定要件的重要功能,但需通过要素的体系化等裁判技术克服价值评判恣意。阐释性要素能保障法律的安定性,其适用应避免重复评价,且裁判者应逐项说明各项要素的具体情况。两种要素均可通过建构价值评价的理性秩序和分类层次实现高阶或低度体系化。数字领域的初期立法可通过要素的法律化来适应变动不居的技术和社会条件。
关键词  动态体系  要素  内在体系  法律原则  构成要件

股份回购中公司清偿能力的法律构造
邹学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九民纪要》和《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以减资回购规则保护公司债权人,这一理念正确但路径不恰当。未来公司法应采以公司清偿能力为核心的股份回购规则。从比较法上看,偿债能力测试规则与资本维持下的财源限制规则在配套规则的辅助下实质趋同,均要求公司回购股份时须满足三个维度的清偿能力:清算意义上的清偿能力要求公司在股份回购后的资产不小于负债,保护既有债权人利益;资本充足意义上的清偿能力要求公司在股份回购后应维持与资本相当的净资产,保护潜在债权人利益;流动性意义上的清偿能力要求公司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维持公司持续经营。在2023年《公司法》的资本维持体系下,应优先考虑法律的稳定性,建构财源限制规则规范清算意义上的清偿能力和资本充足意义上的清偿能力。同时,将流动性意义上的清偿能力纳入董事信义义务规则调整;若股份回购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则董事不得实施。
关键词  股份回购  清偿能力  资本维持  偿债能力测试  财源限制  债权人保护

资本市场公共性视角下对赌协议的治理逻辑与制度优化
黄尹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近年来,对赌协议已超越单纯的估值调整功能,演变为具有金融属性的特殊工具,面临监管套利、风险外溢影响资本市场乃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而现行监管制度存在时序漏洞和信息披露规则覆盖不足的问题;在对赌协议的治理上,金融监管与民商事司法裁判也存在认知偏差。监管侧重实质穿透与公共利益优先,而司法多基于形式判断,裁判尺度不统一削弱了监管执行力。为此,可引入资本市场公共性作为公私法协调的规范工具,其不仅涵盖金融消费者集体法益、市场交易秩序与国家金融安全三重核心法益,也能统一公私法价值目标、划定适用边界并适配涉众性交易属性。在此基础上,应确立分类治理原则,根据目标公司性质属于涉封闭公司还是涉公众公司,设置不同的对赌协议治理规则;同时,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与信息工具相结合,优化公私规范融合的司法裁判规则。
关键词  对赌协议  公私法协调  资本市场公共性  金融消费者

数字经济时代广告行为规制拓展
郭创拓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
内容提要  广告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核心要素,呈现出信息性、识别性、个性化、侵扰性等特征。传统媒介广告行为规制以确保广告信息的真实性为核心,而数字经济时代广告运作的核心由对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告知转向创造非真非伪的劝导性陈述,表现形式也更加动态化,超越了单纯评价客观真伪的二元模式。数字经济时代广告行为规制应以破除对消费者的形塑为价值指引,由以广告主为核心的信息真实拓展至以广告主与消费者理性沟通的空间可信,将规制对象从单一的不实广告扩展至不实广告、弱标识广告、精准推送广告和过度侵扰广告四种类型;并坚持类型化规制思维,以确保广告信息真实、形式明确、内容有效和推送适度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助推性规制、回应性规制、合作性规制和包容性规制措施,实现保障经营者商业表达自由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  广告行为规制  空间可信  信息真实  精准推送  形塑消费者

我国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反思与修正
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内容提要  在“贯通刑法体系与刑事政策”的理念指引下,功能主义刑法体系近二十年来在我国发展出独具特色的本土叙事,解释论、违法论与责任论得到了全面的功能化改造。本土功能主义刑法体系具有系统功能主义的优先性、刑事政策的个案指向性以及需罚性判断的体系融贯性等特征。但是,系统功能主义损害了刑法的行为指引和公正归责功能,本身蕴含难以有效控制的方法论危险。犯罪论的阶层结构本质上是应罚性条件的具体化,无法当然地适用于需罚性的判断。我国的功能主义刑法体系不应采取所谓贯通立场,刑法体系和刑事政策的理想关系应是有序的分工协作,即遵循个人功能主义方法的刑法体系致力于实现对个人的公正处罚,在个人功能主义形塑的限制框架内,带有系统功能主义色彩的刑事政策可在量刑阶段发挥对刑罚的调整作用。
关键词  刑法体系  刑事政策  功能主义  应罚性  需罚性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准入制度及其完善
艾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教授
内容提要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准入是指由法院来审查证据是否具备进入审判阶段法庭调查程序、成为证据调查对象的资格。历经十余年发展,我国已初步构建起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准入制度,形成了符合证据审查发展趋势的“证据准入—证据评估”二元阶层结构。但从比较法、司法实践以及未来改革方向角度审视,该制度在实体和程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未来我国应适当扩大证据准入制度筛选证据的范围,将证据的适格性确定为证据准入制度的核心概念,构建以庭前会议为主的证据准入审查程序,采取“异议+释明”模式减轻被告人的程序启动责任。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证据准入  证据评估  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证据的适格性

优势证据的制度逻辑
张卫平烟台大学黄海学者特聘教授、实体与程序交叉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  虽然“优势证据”一词为我国司法实践活动所常见,尤其是在民事诉讼领域,但这一概念既没有制度根据,也缺乏理论基础,仅仅是作为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的抽象符号。优势证据源于英美证据法上的理念,其体制基础是英美法的诉讼对抗制。优势证据的实际运用依赖于英美证据法体系中诸多证据规则的支撑。在我国,优势证据概念没有相应的体制基础和制度支持,无法成为具有实质规范内容的证据规则,无论是作为证据采信、证明标准,还是事实认定的方法,都应当予以摒弃。基于我国的法律体制,民事诉讼事实认定应当遵循充分确信原则,也就是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自由心证原则。但人们对自由心证原则这一称谓的顾虑,阻碍了对该原则内涵及其保障制度的研究和建构,致使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事实认定体系。因此,应以充分确信为原则,加强对民事诉讼法上证据规则与民事实体法上证明责任规则的完善,并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以保障案件事实揭示的高度还原。
关键词  优势证据  对抗制  事实认定  经验法则  证据规则

对接制度的涉外法治功能与类型化建构路径
丁如: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是推进我国制度型开放的核心命题。在我国自贸试验区(港)实践中,“对接”已从政策试点的实践逐步演进为一种具有稳定特征的新型制度安排,即“对接制度”。该制度承载着联动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创造性转化国际规则以及引领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三重功能。通过对自贸试验区(港)典型政策文件与改革实践的类型化分析,可以提炼出规则对接、原则对接和引领式对接三种主要类型。当前对接实践仍面临规则转化浅层化、运行协同机制不畅、国际引领效应不足的困境。为此,我国可深化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类型化对接,落实试验性立法程序与比例原则,并通过双边、区域及多边渠道引领国际经贸规则重塑。
关键词  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  涉外法治  自贸试验区(港)  国有企业改革

来源:中国法学
责编:郝魁府
审核: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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