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4期目录摘要
发布 2026-07-09 15:49:09 浏览 127 点赞次数:0
《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4期目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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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时评 迈向中国法学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评论人:黄文艺 作者:余斌,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院双聘副教授,中山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法治体系研究 作者:步洋洋,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以法释义学的方法审视之,刑事特别程序项下的“刑事”“特别”和“程序”各有其对应的词源语义与概念指称,三个概念由外向内,关联耦合,共同划定出我国刑事特别程序的内涵、外延和立法基准。然而,受制于刑事特别程序词源不明、立法基准逻辑不清等因素,该程序在我国当前的规范与实践层面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内部自洽与外部他洽的问题。为合理重构我国刑事特别程序体系之下的特别程序类型,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借由类型化方法,基于程序要素明晰“主体特别”与“客体特别”的两重“特别”界分标准,并以此为基础,增设职务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以吸收“贪腐类”缺席审判程序,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并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增设单位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和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助力法典化时代语境下我国刑事特别程序体系建构的科学化与精细化。 关键词:刑事特别程序;法释义学;立法基准;程序要素;类型化 作者:吴思远,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副教授。 摘要:在“修法时代”下,法律修改与法律制定并重,在国家立法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由谁主导修法、以何种方法与模式展开修法,关涉修法技术这一方法论层面的核心问题,是实现制度变革与体系协调的关键。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的经验,修法技术与修法主体结构密切相关。随着修法主体结构由单一主导逐步转向多方协同,多种修法技术亦呈现并行发展的趋势。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改长期依赖修改决定模式,该模式虽有助于维系立法结构的稳定性,但在修法规模不断扩大、修法目标日益多元的趋势下,逐渐显现出与修法需求之间的结构性错位。为达到立法延续性与修法体系性之间的平衡,立法者应当推动修法技术的运用由“问题回应逻辑”转向以体系协调为导向的“整体运用逻辑”,并在不同修法技术之间作出妥洽安排。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而言,宜统筹运用整体修改、对接修改、联动修改等技术路径,及时实现改革成果的制度转化,积极适应法典化的发展要求。 关键词:整体修改;对接修改;联动修改;修改决定模式;修正案模式 原创性概念和理论 数字法治研究 作者:刘志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数字法律责任的理论阐释与体系构造 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制度展开 作者:黄彦钦,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回到数据流通的起点:数据访问权的体系扩张与规范构造 作者:徐玖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点击二维码关注法制与社会发展微信公众平台
作者:封丽霞,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摘要:建构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应以“两个结合”来引领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的革新,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知识领域和概念范畴的创新,并对西方法学理论的局限性进行充分反思。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立足中国法治实践进行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主要包括:第一,要为法理学经典论题提供中国方案,丰富和拓展当代世界法治理论的知识体系和理论图谱;第二,要提炼中国法理学的原创性、标识性概念,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治话语体系。二是面向新科技前沿进行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主要包括:第一,要回应前沿议题的时代挑战,在法治体系内部变革和外部技术冲击中推动法学理论创新;第二,要推进交叉法学研究,打破学科壁垒,实现知识融合和方法创新。通过上述系统探索,中国法理学将逐步从理论借鉴走向理论自主,从法治话语追随走向法治话语引领,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撑,为世界法治文明进步作出中国贡献。
关键词: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两个结合;原创性
论“数字正义”的祛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