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4期目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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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4期目录摘要

 法制与社会发展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6年7月5日 10:00  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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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6年第4期目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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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时评


迈向中国法学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评论人:黄文艺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案例教学方法论

作者:余斌,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院双聘副教授,中山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深入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提升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的教学质量,是当下法学学科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面临的时代性课题。实践表明,案例教学能够以实践的“故事”讲好法治的“道理”,生动展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和实践伟力。在方法论上,案例教学有三要素,即讲什么案例、如何讲案例、如何讲好案例。这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甄选优质案例,讲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深厚逻辑;分析经典案例,讲准案例背后的法理、法情、法意,以学术视角科学讲透思想内涵;综合比较类案,呈现习近平法治思想适用的价值内核和实践导向。围绕三要素,从司法案例库、历史文献、官方报道中精选出三十余个案例,将其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论点衔接并作出双向阐析,既阐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义,又彰显案例教学的价值。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案例教学;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法学专业;思政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理据、问题与方法

作者:王韵洁,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

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正式法源在法律监督活动中的体现,更是提升检察机关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指导性案例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因其具备独特的优势和价值,所以成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重要途径。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存在“融入抽象或隐性”“说理浅层化、释法功能不足”“检察特色不明显”等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以方法论为主的命题,其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需满足特定的先决性条件。在此基础上,应以案例功能分类为依托,结合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探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指导性案例的差异化路径,提升融入的制度化水平与释法说理效果。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检察指导性案例;案例类型化;法律解释方法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法律概念的相对性与法秩序的统一性

作者:雷磊,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

摘要:在法学方法论中,法律概念的相对性有时被认为是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相悖的现象。法律概念的相对性表现为同一法律语词在不同法领域中、同一法领域的不同法律中甚至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法条中拥有不同的含义。这种相对性源于不同法领域、法律和法条的“情境—目的”差异,以及法律解释中目的相对于文义的优先性。法秩序的统一性包括形式和实质两个面向。在实质面向上,法秩序的统一性并不否认构成法秩序的各部分之间存在价值差异,而只要求在承认部门法价值差异的基础上实现特定意义上的价值统合。因此,法律概念的相对性虽有违逻辑连贯性的形式要求,但并不违背实质意义上的无矛盾性和法的安定性价值,从而在根本上并不违反法秩序的统一性原理。应对法律概念相对性问题的方法论步骤包括三步:首先,初步推定同一法律概念在同一部法律或同一法领域中拥有相同含义;其次,根据基于来源或价值的目的及其体系证成同一法律概念具有不同含义;最后,对同一法律概念的不同含义进行合宪性审查。

关键词:法律概念;法秩序的统一性;目的差异;价值统合;合宪性审查

“科学”入宪的历史逻辑与中国叙事

作者:李世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科学理念与立宪主义具备共同的理性基础,二者在时间发展脉络上具有同位性,共同构成了现代性话语的支柱。20世纪初,中国基于自强求存的需要引入了现代科学理念与立宪主义。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科学理念,提出了蕴含科学精神与人民民主追求的新民主主义。我国《宪法》中“科学”规范的建构并非一蹴而就。“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规定科学研究自由的宪法。“七八宪法”恢复了“七五宪法”废除的关于科学研究自由的规定,将科学发展规定为国家任务。现行《宪法》中的“科学”规范主要包括科学技术现代化、国家发展科学事业、科学研究自由以及科学精神这四个方面。与西方将科学权利视为单一防御权不同,我国《宪法》强调其社会权属性,实现了国家科学发展和个人科学权利的整合。《宪法》“科学”规范的落实为国家科学技术创新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科学;宪法;科学研究自由;发展科学事业;科学技术现代化;科学精神

权利本位论的概念论立场
——权利与正当的逻辑次序辨析

作者:张泽键,华南理工大学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作为一种规范理论,权利本位论预设了“权利先于正当”的概念立场。为此,批评者基于“权利后于正当”的立场,认为权利只具有修辞意义,进而认为权利本位论只是一句口号。然而,“权利后于正当”的立场忽视了权利实践中的“分量加重效果”,因而难以成立。尽管批评者质疑“权利先于正当”的主张与权利的价值依赖性存在张力,但该质疑实际上针对的是规则版一般主义这一错误的权利内容理论。在原则版一般主义的框架下,该张力得以化解,“权利先于正当”的立场由此获得证成。原则版一般主义为权利本位论奠定了坚实的概念基础,也为其理论新释提供了契机。在此框架下,权利本位论的内涵得以重新理解:权利本位论是一种蕴含特定价值承诺,规定特定实践推理模式的规范理论。其实践意义和适用边界也得以重新审视。

关键词:权利本位论;权利泛化;权利的内在理由;分量加重效果;正当侵权

法治体系研究


刑事特别程序的释义解构与类型重构


作者:步洋洋,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以法释义学的方法审视之,刑事特别程序项下的“刑事”“特别”和“程序”各有其对应的词源语义与概念指称,三个概念由外向内,关联耦合,共同划定出我国刑事特别程序的内涵、外延和立法基准。然而,受制于刑事特别程序词源不明、立法基准逻辑不清等因素,该程序在我国当前的规范与实践层面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内部自洽与外部他洽的问题。为合理重构我国刑事特别程序体系之下的特别程序类型,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借由类型化方法,基于程序要素明晰“主体特别”与“客体特别”的两重“特别”界分标准,并以此为基础,增设职务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以吸收“贪腐类”缺席审判程序,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并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增设单位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和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助力法典化时代语境下我国刑事特别程序体系建构的科学化与精细化。


关键词:刑事特别程序;法释义学;立法基准;程序要素;类型化


刑事诉讼法修法技术的阐释与选择


作者:吴思远,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副教授。


摘要:在“修法时代”下,法律修改与法律制定并重,在国家立法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由谁主导修法、以何种方法与模式展开修法,关涉修法技术这一方法论层面的核心问题,是实现制度变革与体系协调的关键。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的经验,修法技术与修法主体结构密切相关。随着修法主体结构由单一主导逐步转向多方协同,多种修法技术亦呈现并行发展的趋势。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改长期依赖修改决定模式,该模式虽有助于维系立法结构的稳定性,但在修法规模不断扩大、修法目标日益多元的趋势下,逐渐显现出与修法需求之间的结构性错位。为达到立法延续性与修法体系性之间的平衡,立法者应当推动修法技术的运用由“问题回应逻辑”转向以体系协调为导向的“整体运用逻辑”,并在不同修法技术之间作出妥洽安排。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而言,宜统筹运用整体修改、对接修改、联动修改等技术路径,及时实现改革成果的制度转化,积极适应法典化的发展要求。


关键词:整体修改;对接修改;联动修改;修改决定模式;修正案模式


原创性概念和理论


论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作者:封丽霞,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摘要:建构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应以“两个结合”来引领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的革新,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知识领域和概念范畴的创新,并对西方法学理论的局限性进行充分反思。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立足中国法治实践进行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主要包括:第一,要为法理学经典论题提供中国方案,丰富和拓展当代世界法治理论的知识体系和理论图谱;第二,要提炼中国法理学的原创性、标识性概念,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治话语体系。二是面向新科技前沿进行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主要包括:第一,要回应前沿议题的时代挑战,在法治体系内部变革和外部技术冲击中推动法学理论创新;第二,要推进交叉法学研究,打破学科壁垒,实现知识融合和方法创新。通过上述系统探索,中国法理学将逐步从理论借鉴走向理论自主,从法治话语追随走向法治话语引领,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撑,为世界法治文明进步作出中国贡献。


关键词: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两个结合;原创性


数字法治研究


论“数字正义”的祛魅


作者:刘志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从本体论、权力论、程序论三重维度审视“数字正义”,存在三种理论困境,现在学术界所认为的“数字正义”,并非真实的正义形态。就本体维度而言,数字技术受限于“正义不可计算”悖论及算法价值偏见,难以承载正义的规范性内涵。就权力层面而言,算法权力的司法殖民化与技术权力的主权扩张,引发权力失衡。就程序视角来说,数字鸿沟加剧导致“可视正义”幻象与实质正义疏离,程序正当性面临着消解风险。就重构论视域来说,数字司法需坚守以人为本的传统司法理念,重构价值包容性、技术透明性、程序可逆性的司法评估体系,并确立数字司法应用的三阶价值审查机制与失效救济机制。应通过平衡技术赋能与权利保障,来实现数字时代的人权守护。


关键词:数字正义;算法权力;技术伦理;司法异化


数字法律责任的理论阐释与体系构造


作者: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数字法律责任,是指法律主体在研发、设计、部署、运营和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算法等数字技术,以及提供数字产品与数字服务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侵犯数字空间中的合法权益,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作为一种新型法律责任,数字法律责任在基本特性、主要功能和实现机制等方面都有新的发展与变化。它突破了传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严格界限,呈现责任形态多元复合的特点。数字法律责任除了发挥传统事后追责功能外,还承担数字风险预防、合规激励、数字生态系统治理等重要功能。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影响着对数字法律责任采取的伦理基础。数字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使得传统的以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为核心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在数字社会中难以直接适用,需要对其进行重述。根据数字法律责任不同类型的特征与归责逻辑,构建覆盖全链条的法律责任体系,对于规范数字法律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数字法律责任;数字法律行为;数字法学;风险分配;责任体系

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制度展开


作者:黄彦钦,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在数字经济社会,数据是核心的生产要素。借由网络效应、传导效应与封锁效应的叠加作用,数据集中化在一定程度上显著抬高了市场进入壁垒,强化了市场支配地位,削弱了市场活力与动态竞争。传统基于市场份额与价格分析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式,难以有效识别由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引发的结构性竞争损害。当前,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有三点:其一,数据是否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其二,如何评估数据的资产价值;其三,如何量化数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为破除这些现实困境,理应对审查机制进行系统性革新:以数据功能为导向重构市场界定逻辑,引入“数据力量指数”综合评估数据规模、质量与数据处理能力,体系化计量企业的数据力量,采取多元的申报标准、附条件的监管机制与主动的执法路径等,推动反垄断审查从对形式化结构指标的依赖,转向对实质控制力的精准识别与动态评估,从而在激励数据价值实现与维护市场有效竞争之间达成动态平衡。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数据要素;市场支配力;竞争损害

回到数据流通的起点:数据访问权的体系扩张与规范构造


作者:徐玖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摘要:在数字时代,数据流通的重要性和意义应高于数据交易。现有数据基础制度改革侧重于通过产权制度的强激励促进数据流通、释放数据价值,但数据产权与数据流通之间存在逻辑偏差,这限制了前者对后者的激励效果。数据访问是数据流通的起点,其功能并非《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所能涵盖和统摄的。在当下现实语境中,数据流通实现的规范性路径不畅,数据产权作为政策性概念的规范转化受阻,数字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规制乏力。由此,我国有必要构建综合性的数据访问权,使其承担权利保障、监管协助、发展促进等不同功能。具体而言,数据访问权制度应当在个人数据访问权的基础上,体系性扩张公共数据访问权和企业数据访问权,并基于法益位序形成均衡的权利设计,为数据访问权的行使设定规范边界和限制条件。

关键词:数据;数据访问权;数据流通;规范构造;智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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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4期目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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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时评


迈向中国法学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评论人:黄文艺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案例教学方法论

作者:余斌,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院双聘副教授,中山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深入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提升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的教学质量,是当下法学学科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面临的时代性课题。实践表明,案例教学能够以实践的“故事”讲好法治的“道理”,生动展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和实践伟力。在方法论上,案例教学有三要素,即讲什么案例、如何讲案例、如何讲好案例。这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甄选优质案例,讲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深厚逻辑;分析经典案例,讲准案例背后的法理、法情、法意,以学术视角科学讲透思想内涵;综合比较类案,呈现习近平法治思想适用的价值内核和实践导向。围绕三要素,从司法案例库、历史文献、官方报道中精选出三十余个案例,将其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论点衔接并作出双向阐析,既阐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义,又彰显案例教学的价值。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案例教学;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法学专业;思政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理据、问题与方法

作者:王韵洁,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

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正式法源在法律监督活动中的体现,更是提升检察机关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指导性案例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因其具备独特的优势和价值,所以成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重要途径。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存在“融入抽象或隐性”“说理浅层化、释法功能不足”“检察特色不明显”等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以方法论为主的命题,其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需满足特定的先决性条件。在此基础上,应以案例功能分类为依托,结合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探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指导性案例的差异化路径,提升融入的制度化水平与释法说理效果。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检察指导性案例;案例类型化;法律解释方法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法律概念的相对性与法秩序的统一性

作者:雷磊,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

摘要:在法学方法论中,法律概念的相对性有时被认为是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相悖的现象。法律概念的相对性表现为同一法律语词在不同法领域中、同一法领域的不同法律中甚至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法条中拥有不同的含义。这种相对性源于不同法领域、法律和法条的“情境—目的”差异,以及法律解释中目的相对于文义的优先性。法秩序的统一性包括形式和实质两个面向。在实质面向上,法秩序的统一性并不否认构成法秩序的各部分之间存在价值差异,而只要求在承认部门法价值差异的基础上实现特定意义上的价值统合。因此,法律概念的相对性虽有违逻辑连贯性的形式要求,但并不违背实质意义上的无矛盾性和法的安定性价值,从而在根本上并不违反法秩序的统一性原理。应对法律概念相对性问题的方法论步骤包括三步:首先,初步推定同一法律概念在同一部法律或同一法领域中拥有相同含义;其次,根据基于来源或价值的目的及其体系证成同一法律概念具有不同含义;最后,对同一法律概念的不同含义进行合宪性审查。

关键词:法律概念;法秩序的统一性;目的差异;价值统合;合宪性审查

“科学”入宪的历史逻辑与中国叙事

作者:李世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科学理念与立宪主义具备共同的理性基础,二者在时间发展脉络上具有同位性,共同构成了现代性话语的支柱。20世纪初,中国基于自强求存的需要引入了现代科学理念与立宪主义。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科学理念,提出了蕴含科学精神与人民民主追求的新民主主义。我国《宪法》中“科学”规范的建构并非一蹴而就。“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规定科学研究自由的宪法。“七八宪法”恢复了“七五宪法”废除的关于科学研究自由的规定,将科学发展规定为国家任务。现行《宪法》中的“科学”规范主要包括科学技术现代化、国家发展科学事业、科学研究自由以及科学精神这四个方面。与西方将科学权利视为单一防御权不同,我国《宪法》强调其社会权属性,实现了国家科学发展和个人科学权利的整合。《宪法》“科学”规范的落实为国家科学技术创新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科学;宪法;科学研究自由;发展科学事业;科学技术现代化;科学精神

权利本位论的概念论立场
——权利与正当的逻辑次序辨析

作者:张泽键,华南理工大学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作为一种规范理论,权利本位论预设了“权利先于正当”的概念立场。为此,批评者基于“权利后于正当”的立场,认为权利只具有修辞意义,进而认为权利本位论只是一句口号。然而,“权利后于正当”的立场忽视了权利实践中的“分量加重效果”,因而难以成立。尽管批评者质疑“权利先于正当”的主张与权利的价值依赖性存在张力,但该质疑实际上针对的是规则版一般主义这一错误的权利内容理论。在原则版一般主义的框架下,该张力得以化解,“权利先于正当”的立场由此获得证成。原则版一般主义为权利本位论奠定了坚实的概念基础,也为其理论新释提供了契机。在此框架下,权利本位论的内涵得以重新理解:权利本位论是一种蕴含特定价值承诺,规定特定实践推理模式的规范理论。其实践意义和适用边界也得以重新审视。

关键词:权利本位论;权利泛化;权利的内在理由;分量加重效果;正当侵权

法治体系研究


刑事特别程序的释义解构与类型重构


作者:步洋洋,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以法释义学的方法审视之,刑事特别程序项下的“刑事”“特别”和“程序”各有其对应的词源语义与概念指称,三个概念由外向内,关联耦合,共同划定出我国刑事特别程序的内涵、外延和立法基准。然而,受制于刑事特别程序词源不明、立法基准逻辑不清等因素,该程序在我国当前的规范与实践层面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内部自洽与外部他洽的问题。为合理重构我国刑事特别程序体系之下的特别程序类型,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借由类型化方法,基于程序要素明晰“主体特别”与“客体特别”的两重“特别”界分标准,并以此为基础,增设职务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以吸收“贪腐类”缺席审判程序,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并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增设单位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和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助力法典化时代语境下我国刑事特别程序体系建构的科学化与精细化。


关键词:刑事特别程序;法释义学;立法基准;程序要素;类型化


刑事诉讼法修法技术的阐释与选择


作者:吴思远,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副教授。


摘要:在“修法时代”下,法律修改与法律制定并重,在国家立法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由谁主导修法、以何种方法与模式展开修法,关涉修法技术这一方法论层面的核心问题,是实现制度变革与体系协调的关键。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的经验,修法技术与修法主体结构密切相关。随着修法主体结构由单一主导逐步转向多方协同,多种修法技术亦呈现并行发展的趋势。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改长期依赖修改决定模式,该模式虽有助于维系立法结构的稳定性,但在修法规模不断扩大、修法目标日益多元的趋势下,逐渐显现出与修法需求之间的结构性错位。为达到立法延续性与修法体系性之间的平衡,立法者应当推动修法技术的运用由“问题回应逻辑”转向以体系协调为导向的“整体运用逻辑”,并在不同修法技术之间作出妥洽安排。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而言,宜统筹运用整体修改、对接修改、联动修改等技术路径,及时实现改革成果的制度转化,积极适应法典化的发展要求。


关键词:整体修改;对接修改;联动修改;修改决定模式;修正案模式


原创性概念和理论


论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作者:封丽霞,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摘要:建构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应以“两个结合”来引领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的革新,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知识领域和概念范畴的创新,并对西方法学理论的局限性进行充分反思。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立足中国法治实践进行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主要包括:第一,要为法理学经典论题提供中国方案,丰富和拓展当代世界法治理论的知识体系和理论图谱;第二,要提炼中国法理学的原创性、标识性概念,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治话语体系。二是面向新科技前沿进行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主要包括:第一,要回应前沿议题的时代挑战,在法治体系内部变革和外部技术冲击中推动法学理论创新;第二,要推进交叉法学研究,打破学科壁垒,实现知识融合和方法创新。通过上述系统探索,中国法理学将逐步从理论借鉴走向理论自主,从法治话语追随走向法治话语引领,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撑,为世界法治文明进步作出中国贡献。


关键词: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两个结合;原创性


数字法治研究


论“数字正义”的祛魅


作者:刘志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从本体论、权力论、程序论三重维度审视“数字正义”,存在三种理论困境,现在学术界所认为的“数字正义”,并非真实的正义形态。就本体维度而言,数字技术受限于“正义不可计算”悖论及算法价值偏见,难以承载正义的规范性内涵。就权力层面而言,算法权力的司法殖民化与技术权力的主权扩张,引发权力失衡。就程序视角来说,数字鸿沟加剧导致“可视正义”幻象与实质正义疏离,程序正当性面临着消解风险。就重构论视域来说,数字司法需坚守以人为本的传统司法理念,重构价值包容性、技术透明性、程序可逆性的司法评估体系,并确立数字司法应用的三阶价值审查机制与失效救济机制。应通过平衡技术赋能与权利保障,来实现数字时代的人权守护。


关键词:数字正义;算法权力;技术伦理;司法异化


数字法律责任的理论阐释与体系构造


作者: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数字法律责任,是指法律主体在研发、设计、部署、运营和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算法等数字技术,以及提供数字产品与数字服务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侵犯数字空间中的合法权益,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作为一种新型法律责任,数字法律责任在基本特性、主要功能和实现机制等方面都有新的发展与变化。它突破了传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严格界限,呈现责任形态多元复合的特点。数字法律责任除了发挥传统事后追责功能外,还承担数字风险预防、合规激励、数字生态系统治理等重要功能。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影响着对数字法律责任采取的伦理基础。数字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使得传统的以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为核心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在数字社会中难以直接适用,需要对其进行重述。根据数字法律责任不同类型的特征与归责逻辑,构建覆盖全链条的法律责任体系,对于规范数字法律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数字法律责任;数字法律行为;数字法学;风险分配;责任体系

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制度展开


作者:黄彦钦,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在数字经济社会,数据是核心的生产要素。借由网络效应、传导效应与封锁效应的叠加作用,数据集中化在一定程度上显著抬高了市场进入壁垒,强化了市场支配地位,削弱了市场活力与动态竞争。传统基于市场份额与价格分析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式,难以有效识别由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引发的结构性竞争损害。当前,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有三点:其一,数据是否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其二,如何评估数据的资产价值;其三,如何量化数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为破除这些现实困境,理应对审查机制进行系统性革新:以数据功能为导向重构市场界定逻辑,引入“数据力量指数”综合评估数据规模、质量与数据处理能力,体系化计量企业的数据力量,采取多元的申报标准、附条件的监管机制与主动的执法路径等,推动反垄断审查从对形式化结构指标的依赖,转向对实质控制力的精准识别与动态评估,从而在激励数据价值实现与维护市场有效竞争之间达成动态平衡。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数据要素;市场支配力;竞争损害

回到数据流通的起点:数据访问权的体系扩张与规范构造


作者:徐玖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摘要:在数字时代,数据流通的重要性和意义应高于数据交易。现有数据基础制度改革侧重于通过产权制度的强激励促进数据流通、释放数据价值,但数据产权与数据流通之间存在逻辑偏差,这限制了前者对后者的激励效果。数据访问是数据流通的起点,其功能并非《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所能涵盖和统摄的。在当下现实语境中,数据流通实现的规范性路径不畅,数据产权作为政策性概念的规范转化受阻,数字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规制乏力。由此,我国有必要构建综合性的数据访问权,使其承担权利保障、监管协助、发展促进等不同功能。具体而言,数据访问权制度应当在个人数据访问权的基础上,体系性扩张公共数据访问权和企业数据访问权,并基于法益位序形成均衡的权利设计,为数据访问权的行使设定规范边界和限制条件。

关键词:数据;数据访问权;数据流通;规范构造;智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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