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论坛》2026年第4期目录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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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26年第4期目录及摘要

 政法论坛 政法论坛 2026年6月26日 09:00  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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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
1.提炼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
许中缘(003)

中宣部哲学社会科学期刊重点专栏·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2.《民法典》擘画的司法权图景

—基于《民法典》中逾300条司法裁量权规范的分析

易   军(018)
3.实质合并破产程序问题的实证考察与规则完善
张   艳(038)


【主题研讨一·金融法治研究
4.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实践模式与发展完善
谢登科(052)

5.回归“信息信赖”:证券虚假陈述信赖证明规则的修正及展开

曾   洋(068)


主题研讨二·涉外法治研究

6.高水平开放视域下意思自治的原则化重构
黄   晖(083)

【论文
7.民营企业实质平等保护的刑事法路径与实践贯彻
钱小平(095)
8.人工智能代理的权力分配逻辑与刑事责任归属
姚万勤(111)

9.论法治观念的三维结构与功能整合

宁凯惠(128

10.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规范效力研究

王   也(146)

11.民主观念在维新思潮中的形成脉络

张   伟(161)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土化研究

12.政府采购概念的规范构成与本土化重

刘   力177





文章摘要

1

提炼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


作者:许中缘(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提炼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民事领域的体系化贯彻与学理化展开。标识性概念的提炼与确立,是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逻辑前提与理论基石。标识性概念所具有的原创性、体系性、中国性与基础性特质,决定了其不仅构成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分析框架,亦是中国民法学话语体系与学科体系的底层支撑,进而成为形塑中国民法学理论的基本分析范式。中国民法学的标识性概念,直面当代中国民法实践的时代命题,植根于中国法治发展的生动实践,并以超越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典之固有局限为学术旨归。遵循“如无必要,勿增实体”的学术简约原则,结合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标识性概念的要求,民法典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规范公权、民法典推进国家治理,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的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这些内容集中彰显了中国民法典所独有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与时代特色,推动了中国民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范式革新,因而构成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

关键词:标识性概念;民法典;自主知识体系;基础法;治理法


2

《民法典》擘画的司法权图景——基于《民法典》中逾300条司法裁量权规范的分析


作者:易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不仅是立法权的直接彰显,而且也通过设置大量司法裁量权规范,发挥处理或协调立法权与司法权关系的功能,即立法者通过民法典授予民事法官较广泛裁量权,由此导致立法权与司法权之间发生消长变化,立法对法官的约束“符合计划的松动”,法官藉此得以分享一部分本应由立法者享有的(个案)“规范创造之权”。如不同民法典“编制模式”折射出司法权配置的差异、“法源条款”具有明显的分配公权力性质、“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体现对立法权与司法权关系的不同认识、“目的解释”的不同方法反映对司法权运作范围的不同态度等。较之域外法与我国既往民事立法,《民法典》广泛使用“须补充的评价标准”、大量设置“参引性规定”、引入重要“转介条款”、开创性引入“动态体系论”等重要弹性规制技术。这些丰富的技术手段表明《民法典》上司法裁量权扩张现象较鲜明,也反映了《民法典》在协调立法权与司法权关系上的创造。藉由上述规范,《民法典》擘画出一个相对能动、积极、富有“灵活的智慧”的民事法官形象。当然,由于《民法典》并非全面地授权法官塑造法律关系,民事法官形象总体上仍是消极、被动的,仅积极性、能动性更显著。《民法典》协调立法权与司法权关系技术也存在精致化空间。通过明定第三顺位法源进而为类推适用等法续造奠定规范基础、进一步具体化基本原则或凸显其与相关具体制度间关联等诸多措施,可实现立法者协调立法与司法关系行为价值判断的一贯、保持《民法典》中法官形象的谐和与圆融,并在一定程度上节制司法裁量权的行使

关键词:民法典;立法权;司法权;图景;精致化


3

实质合并破产程序问题的实证考察与规则完善


作者:张艳(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设专章规定了合并破产制度,其中既有理论创新,也有实践经验的总结,但尚有一些问题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实质合并破产之规定和审判实践中案例加以完善。在实质合并破产的启动方面,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主义为原则,以破产管理人和债务人申请为主,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合并破产程序,为克服当事人申请主义的弊端,应当规定债务人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实质合并破产义务履行的期限以及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在案件管辖方面,在以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的前提下,以合并企业数量和合并企业类型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不宜进行繁简分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部分破产案件,如合并企业数量少、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楚、利害关系人对实质合并均无异议或异议较少的案件,可以探索繁简分流并建构快速处理程序,实行独任制审理;在实质合并破产利害关系人知情权、异议权的保障方面,应当完善听证程序和复议程序,明确异议主体的范围可以不同于复议主体的范围,建立规范的听证流程、规则以及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同时细化复议程序

关键词:实质合并破产;申请主体;管辖;听证程序;异议程序


4

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实践模式与发展完善


作者:谢登科(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存在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社会需求,但受制于虚拟货币的虚拟性、去中心化、跨境化等特点和我国现有对虚拟货币“禁止式”强监管政策,公安司法机关在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中面临技术和政策上的诸多障碍。为实现对虚拟货币的有效保全,我国公安司法机关主要采取“货币转移”和“变现保全”两种程序处置模式,它们在本质上是涉案虚拟货币的程序处置措施,是对涉案虚拟货币扣押的执行或者实现方式,需要厘清此两种程序处置模式的相互关系和适用顺位。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禁止式强监管政策,虽然有利于维护国家货币主权和金融安全,但会导致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中国家、被害人和利害关系人等主体合法权益受损。需要在虚拟货币监管中予以利益平衡,在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中遵循比例原则,在现行禁止性监管框架下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实体处置需要遵循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将其纳入法院的正当程序审理之中,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设置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

关键词:虚拟货币;区块链;程序处置;实体处置;涉案财物处置程序


5

回归“信息信赖”:证券虚假陈述信赖证明规则的修正及展开


作者:曾洋(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2003年、2022年两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证明路径,借鉴了美国判例法上的欺诈市场理论,采用以“价格信赖”为核心的信赖推定证明模式。然而,这条以有效资本市场假说为理论依据、以欺诈市场理论为支撑的“价格信赖”推定路径存在诸多缺陷,在理论基础、行为假定、实践效果等方面屡遭质疑。从现代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出发,投资者有理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外披露之公司信息发生合理信赖,法院亦可基于理性投资者立法假定推定投资者信赖公司信息。据此,虚假陈述侵权因果关系宜回归“信息信赖”证明路径,即投资者可以依《证券法》第85条自行举证其信赖重大公开信息进行投资决策,进而在“多因一果”框架下寻求虚假陈述侵权损害的同质填补;也可在举证不能时,通过制度安排,以“信息信赖”推定证明的方式构建虚假陈述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路径,此举可聚合虚假陈述大规模侵权群体索赔,但为遏制可能的过度赔偿后果,经信息信赖推定而成为“适格原告”的投资者应设定最高额赔偿上限

关键词:价格信赖;信息信赖;欺诈市场理论;有效资本市场假说;集团诉讼


6

高水平开放视域下意思自治的原则化重构


作者:黄晖(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高水平开放需要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这离不开完善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支撑。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仅为重要的选法规则,尚未成为基本的选法原则,这促使其立法过于繁复、选法趋于保守、深陷查明困境、偏离私法本质,对我国高水平开放不无影响。应秉持“战略布局”与“关键落子”的辩证思维理解高水平开放与意思自治原则化的关系,围绕意思自治的原则化定位,以法律关系的可自由处分属性为标准,将意思自治设置为推定的、普遍的和优先适用的选法原则,并配套必要的限制、例外和保护性规定,据此可实现立法简化、选法开明、改善查明、回归私法和促进开放的功效。意思自治的原则化是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一环,有助于规则层面更好释放我国涉外私法体系服务国家高水平开放的潜力

关键词:高水平开放;意思自治;选法规则;选法原则;自由处分


7

民营企业实质平等保护的刑事法路径与实践贯彻


作者:钱小平(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营企业保护不能仅仅采取形式平等方式,而应向实质平等方式转化,实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双向保护。基于加强民营企业保护之目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包含了形式平等保护与实质平等保护的双重要求。刑事法是民营经济保护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在刑事法领域贯彻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之要求,应跳出形式平等保护的认识误区,确立实质平等保护理念。实质平等保护理念包括实体出罪理念和程序出罪理念。在实体路径上,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犯罪的可恕性因素与处罚的刑事政策调节,提出错误不可避免、期待可能性欠缺以及法益恢复的出罪事由,限缩犯罪圈和刑罚圈;在程序路径上,将民营企业经营权优先保护的价值观融入到程序控制机制之中,对刑事追诉权予以必要限制,提高逮捕和“查扣冻”的适用标准

关键词:《民营经济促进法》;民营企业犯罪;平等保护;实体出罪;程序出罪


8

人工智能代理的权力分配逻辑与刑事责任归属


作者:姚万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刑事责任归属事关人工智能技术的风险分配与开发应用。归属得当则利于社会发展,归属不当则妨碍技术进步。既有关于人工智能刑事责任归属问题的理论研究,主要遵循能力分配逻辑:人工智能具有某种能力则应当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反之则不能。该类研究视角隐含了能力具备即等同责任承担的逻辑预设,忽视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休谟鸿沟。对人工智能刑事责任归属的分析应当从既有的能力分配逻辑转向权力分配逻辑,因为权力分配可以直接影响刑事责任的归属。在价值论层面,人工智能不能拥有与人类平等的主体资格,因而人类与人工智能之间的权力分配,应当采取人工智能不能直接独立进行行动,只能代理人类之后进行行动的人工智能代理模式。人工智能代理刑事责任的归属对象是人工智能所代理的被代理人,因而人工智能体本身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以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为例,因人类驾驶员拥有主动接管权的基础,原则上应被视为所有等级自动驾驶汽车的被代理人,在此前提下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生产者则在此基础上才需考虑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代理;刑事责任;自动驾驶


9

论法治观念的三维结构与功能整合


作者:宁凯惠(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亟须以科学、系统的法治观念为前导和引领。法治观念是法治认知与法治实践相互联系、作用、转化的中介,具有认知图式、规范基准、价值取向三维结构。作为认知图式的法治观念为主体搭建理解法律体系的认知框架,提供价值评价和情感认同的认知基础;作为规范基准的法治观念融合法律规则、原则和精神,形成行为模式的规范尺度,为社会主体预设合法的行为边界,建立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秩序;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以权利保障、公平正义、权力制约等为价值尺度,决定主体的行为旨归与法治建设的价值底色。三维结构的协同整合推动法治观念由认知内化走向行为外化,协同整合的功能体系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有着不同的实现路径,即立法上的民主—科学功能,执法上的合法—严格功能,司法上的依法—公正功能,守法上的权利—义务功能。协同整合的功能体系最终促进法治信仰生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引

关键词:法治观念;认知图式;规范基准;价值取向;功能整合


10

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规范效力研究


作者:王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是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的重大创新。该制度法治化建构的关键,在于以效力为核心,实现从“事实拘束”向“规范效力”的实质转型。规范效力可分为本体效力与拘束力,基于二者耦合,宪法监督实践呈现出理想规范、事实拘束、规范叙述与非规范叙述四种效力形态。以往宪法报告主要呈现为非规范叙述形态。根据现有法律与制度逻辑,报告制度存在专项报告程序刚性、一般报告内容刚性的发展空间,体现为事实上的拘束力,但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程序运作随机性与内容规范随意性的问题。立法应遵循“宪法依据—立法展开”之路径,确立“刚柔并济”的恰适性效力设置。程序层面应强化专项报告的闭环推动力,内容层面应聚焦一般报告对宪法评价标准的规范化建构。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或法律中的创制性条款,可确立报告在法律渊源体系中的准规范地位,以不直接承担个案权利救济功能、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为效力边界

关键词: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规范效力;拘束力;宪法实施


11

民主观念在维新思潮中的形成脉络


作者:张伟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民主”观念在近代中国经历了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既有研究多关注“民权”的枢纽作用,而对处在“民本”与“民权”中间地带的早期维新派关注不足。基于发生学的视角,近代观念变迁可以视为儒家传统世界在其内部渐次发生的异变。王韬、郑观应等人为实现政治革新,以复古三代、民本之名接纳了“君民共主”。早期维新派没有自觉质疑传统的效力,但被举抬为“主”的“民”及其分有权力的观念却破坏了“君主—民本”的严整结构,造成民、君、天各个接榫处的剧烈张力。1895年后的维新派正是沿着“君民共主”的问题关切与知识路向,发掘出“民权”的权利基础,重构了民、君、天之间的逻辑关系。作为普遍原理的“民权”不仅使“民主”转出正面语义,并且取代天命、君主、民本成为新的正当性叙事。补全“君民共主”这一关键中介环节,可以揭示民本、君民共主、民的权力、民权、民主之间存在的话语链式反应,可以使观念变迁连缀成为环环相扣的脉络

关键词:君民共主;民本;民权;民主;早期维新派


12

政府采购概念的规范构成与本土化重构


作者:刘力(湖南师范大学法学

摘要:前,我国政府采购法治正进入深度调整期,实践中“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公私合作”“公共资源交易”“公共采购”等相关概念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混用,不仅造成政府采购客体边界不清、适用范围被不当限缩,也使其基本规范逻辑发生偏移。对“政府采购”概念的准确理解,不应拘泥于实定法条文层面的形式界定,而应结合词源演变、制度生成,对其法理内涵加以系统考察。英文语境的“Government Procurement”经历了由日常语义向专门法律术语的演进,逐步形成了一种以国家需求为导向、以程序规制为核心、以财政支出为基础的制度性取得机制。在中国语境下,“政府采购”虽属近代以来对域外术语的直接翻译,但汉语中“政府”与“采购”的语义流变,以及“和籴”“采办”“购置”等传统制度实践,共同构成了该概念本土生成的语境支撑,赋予了其国家职责导向和官方主动通过市场获取资源等内涵。基于此,我国政府采购概念应重构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为实现国家治理目标,依照法律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市场交易中取得货物、工程、服务以及其他商品的财政支出行为

关键词:政府采购;财政支出;词源分析;国家治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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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典》擘画的司法权图景

—基于《民法典》中逾300条司法裁量权规范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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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质合并破产程序问题的实证考察与规则完善
张   艳(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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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实践模式与发展完善
谢登科(052)

5.回归“信息信赖”:证券虚假陈述信赖证明规则的修正及展开

曾   洋(068)


主题研讨二·涉外法治研究

6.高水平开放视域下意思自治的原则化重构
黄   晖(083)

【论文
7.民营企业实质平等保护的刑事法路径与实践贯彻
钱小平(095)
8.人工智能代理的权力分配逻辑与刑事责任归属
姚万勤(111)

9.论法治观念的三维结构与功能整合

宁凯惠(128

10.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规范效力研究

王   也(146)

11.民主观念在维新思潮中的形成脉络

张   伟(161)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土化研究

12.政府采购概念的规范构成与本土化重

刘   力177





文章摘要

1

提炼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


作者:许中缘(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提炼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民事领域的体系化贯彻与学理化展开。标识性概念的提炼与确立,是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逻辑前提与理论基石。标识性概念所具有的原创性、体系性、中国性与基础性特质,决定了其不仅构成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分析框架,亦是中国民法学话语体系与学科体系的底层支撑,进而成为形塑中国民法学理论的基本分析范式。中国民法学的标识性概念,直面当代中国民法实践的时代命题,植根于中国法治发展的生动实践,并以超越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典之固有局限为学术旨归。遵循“如无必要,勿增实体”的学术简约原则,结合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标识性概念的要求,民法典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规范公权、民法典推进国家治理,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的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这些内容集中彰显了中国民法典所独有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与时代特色,推动了中国民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范式革新,因而构成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

关键词:标识性概念;民法典;自主知识体系;基础法;治理法


2

《民法典》擘画的司法权图景——基于《民法典》中逾300条司法裁量权规范的分析


作者:易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不仅是立法权的直接彰显,而且也通过设置大量司法裁量权规范,发挥处理或协调立法权与司法权关系的功能,即立法者通过民法典授予民事法官较广泛裁量权,由此导致立法权与司法权之间发生消长变化,立法对法官的约束“符合计划的松动”,法官藉此得以分享一部分本应由立法者享有的(个案)“规范创造之权”。如不同民法典“编制模式”折射出司法权配置的差异、“法源条款”具有明显的分配公权力性质、“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体现对立法权与司法权关系的不同认识、“目的解释”的不同方法反映对司法权运作范围的不同态度等。较之域外法与我国既往民事立法,《民法典》广泛使用“须补充的评价标准”、大量设置“参引性规定”、引入重要“转介条款”、开创性引入“动态体系论”等重要弹性规制技术。这些丰富的技术手段表明《民法典》上司法裁量权扩张现象较鲜明,也反映了《民法典》在协调立法权与司法权关系上的创造。藉由上述规范,《民法典》擘画出一个相对能动、积极、富有“灵活的智慧”的民事法官形象。当然,由于《民法典》并非全面地授权法官塑造法律关系,民事法官形象总体上仍是消极、被动的,仅积极性、能动性更显著。《民法典》协调立法权与司法权关系技术也存在精致化空间。通过明定第三顺位法源进而为类推适用等法续造奠定规范基础、进一步具体化基本原则或凸显其与相关具体制度间关联等诸多措施,可实现立法者协调立法与司法关系行为价值判断的一贯、保持《民法典》中法官形象的谐和与圆融,并在一定程度上节制司法裁量权的行使

关键词:民法典;立法权;司法权;图景;精致化


3

实质合并破产程序问题的实证考察与规则完善


作者:张艳(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设专章规定了合并破产制度,其中既有理论创新,也有实践经验的总结,但尚有一些问题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实质合并破产之规定和审判实践中案例加以完善。在实质合并破产的启动方面,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主义为原则,以破产管理人和债务人申请为主,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合并破产程序,为克服当事人申请主义的弊端,应当规定债务人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实质合并破产义务履行的期限以及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在案件管辖方面,在以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的前提下,以合并企业数量和合并企业类型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不宜进行繁简分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部分破产案件,如合并企业数量少、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楚、利害关系人对实质合并均无异议或异议较少的案件,可以探索繁简分流并建构快速处理程序,实行独任制审理;在实质合并破产利害关系人知情权、异议权的保障方面,应当完善听证程序和复议程序,明确异议主体的范围可以不同于复议主体的范围,建立规范的听证流程、规则以及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同时细化复议程序

关键词:实质合并破产;申请主体;管辖;听证程序;异议程序


4

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实践模式与发展完善


作者:谢登科(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存在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社会需求,但受制于虚拟货币的虚拟性、去中心化、跨境化等特点和我国现有对虚拟货币“禁止式”强监管政策,公安司法机关在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中面临技术和政策上的诸多障碍。为实现对虚拟货币的有效保全,我国公安司法机关主要采取“货币转移”和“变现保全”两种程序处置模式,它们在本质上是涉案虚拟货币的程序处置措施,是对涉案虚拟货币扣押的执行或者实现方式,需要厘清此两种程序处置模式的相互关系和适用顺位。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禁止式强监管政策,虽然有利于维护国家货币主权和金融安全,但会导致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中国家、被害人和利害关系人等主体合法权益受损。需要在虚拟货币监管中予以利益平衡,在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中遵循比例原则,在现行禁止性监管框架下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实体处置需要遵循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将其纳入法院的正当程序审理之中,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设置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

关键词:虚拟货币;区块链;程序处置;实体处置;涉案财物处置程序


5

回归“信息信赖”:证券虚假陈述信赖证明规则的修正及展开


作者:曾洋(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2003年、2022年两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证明路径,借鉴了美国判例法上的欺诈市场理论,采用以“价格信赖”为核心的信赖推定证明模式。然而,这条以有效资本市场假说为理论依据、以欺诈市场理论为支撑的“价格信赖”推定路径存在诸多缺陷,在理论基础、行为假定、实践效果等方面屡遭质疑。从现代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出发,投资者有理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外披露之公司信息发生合理信赖,法院亦可基于理性投资者立法假定推定投资者信赖公司信息。据此,虚假陈述侵权因果关系宜回归“信息信赖”证明路径,即投资者可以依《证券法》第85条自行举证其信赖重大公开信息进行投资决策,进而在“多因一果”框架下寻求虚假陈述侵权损害的同质填补;也可在举证不能时,通过制度安排,以“信息信赖”推定证明的方式构建虚假陈述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路径,此举可聚合虚假陈述大规模侵权群体索赔,但为遏制可能的过度赔偿后果,经信息信赖推定而成为“适格原告”的投资者应设定最高额赔偿上限

关键词:价格信赖;信息信赖;欺诈市场理论;有效资本市场假说;集团诉讼


6

高水平开放视域下意思自治的原则化重构


作者:黄晖(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高水平开放需要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这离不开完善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支撑。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仅为重要的选法规则,尚未成为基本的选法原则,这促使其立法过于繁复、选法趋于保守、深陷查明困境、偏离私法本质,对我国高水平开放不无影响。应秉持“战略布局”与“关键落子”的辩证思维理解高水平开放与意思自治原则化的关系,围绕意思自治的原则化定位,以法律关系的可自由处分属性为标准,将意思自治设置为推定的、普遍的和优先适用的选法原则,并配套必要的限制、例外和保护性规定,据此可实现立法简化、选法开明、改善查明、回归私法和促进开放的功效。意思自治的原则化是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一环,有助于规则层面更好释放我国涉外私法体系服务国家高水平开放的潜力

关键词:高水平开放;意思自治;选法规则;选法原则;自由处分


7

民营企业实质平等保护的刑事法路径与实践贯彻


作者:钱小平(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营企业保护不能仅仅采取形式平等方式,而应向实质平等方式转化,实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双向保护。基于加强民营企业保护之目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包含了形式平等保护与实质平等保护的双重要求。刑事法是民营经济保护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在刑事法领域贯彻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之要求,应跳出形式平等保护的认识误区,确立实质平等保护理念。实质平等保护理念包括实体出罪理念和程序出罪理念。在实体路径上,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犯罪的可恕性因素与处罚的刑事政策调节,提出错误不可避免、期待可能性欠缺以及法益恢复的出罪事由,限缩犯罪圈和刑罚圈;在程序路径上,将民营企业经营权优先保护的价值观融入到程序控制机制之中,对刑事追诉权予以必要限制,提高逮捕和“查扣冻”的适用标准

关键词:《民营经济促进法》;民营企业犯罪;平等保护;实体出罪;程序出罪


8

人工智能代理的权力分配逻辑与刑事责任归属


作者:姚万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刑事责任归属事关人工智能技术的风险分配与开发应用。归属得当则利于社会发展,归属不当则妨碍技术进步。既有关于人工智能刑事责任归属问题的理论研究,主要遵循能力分配逻辑:人工智能具有某种能力则应当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反之则不能。该类研究视角隐含了能力具备即等同责任承担的逻辑预设,忽视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休谟鸿沟。对人工智能刑事责任归属的分析应当从既有的能力分配逻辑转向权力分配逻辑,因为权力分配可以直接影响刑事责任的归属。在价值论层面,人工智能不能拥有与人类平等的主体资格,因而人类与人工智能之间的权力分配,应当采取人工智能不能直接独立进行行动,只能代理人类之后进行行动的人工智能代理模式。人工智能代理刑事责任的归属对象是人工智能所代理的被代理人,因而人工智能体本身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以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为例,因人类驾驶员拥有主动接管权的基础,原则上应被视为所有等级自动驾驶汽车的被代理人,在此前提下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生产者则在此基础上才需考虑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代理;刑事责任;自动驾驶


9

论法治观念的三维结构与功能整合


作者:宁凯惠(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亟须以科学、系统的法治观念为前导和引领。法治观念是法治认知与法治实践相互联系、作用、转化的中介,具有认知图式、规范基准、价值取向三维结构。作为认知图式的法治观念为主体搭建理解法律体系的认知框架,提供价值评价和情感认同的认知基础;作为规范基准的法治观念融合法律规则、原则和精神,形成行为模式的规范尺度,为社会主体预设合法的行为边界,建立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秩序;作为价值取向的法治观念以权利保障、公平正义、权力制约等为价值尺度,决定主体的行为旨归与法治建设的价值底色。三维结构的协同整合推动法治观念由认知内化走向行为外化,协同整合的功能体系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有着不同的实现路径,即立法上的民主—科学功能,执法上的合法—严格功能,司法上的依法—公正功能,守法上的权利—义务功能。协同整合的功能体系最终促进法治信仰生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引

关键词:法治观念;认知图式;规范基准;价值取向;功能整合


10

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规范效力研究


作者:王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是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的重大创新。该制度法治化建构的关键,在于以效力为核心,实现从“事实拘束”向“规范效力”的实质转型。规范效力可分为本体效力与拘束力,基于二者耦合,宪法监督实践呈现出理想规范、事实拘束、规范叙述与非规范叙述四种效力形态。以往宪法报告主要呈现为非规范叙述形态。根据现有法律与制度逻辑,报告制度存在专项报告程序刚性、一般报告内容刚性的发展空间,体现为事实上的拘束力,但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程序运作随机性与内容规范随意性的问题。立法应遵循“宪法依据—立法展开”之路径,确立“刚柔并济”的恰适性效力设置。程序层面应强化专项报告的闭环推动力,内容层面应聚焦一般报告对宪法评价标准的规范化建构。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或法律中的创制性条款,可确立报告在法律渊源体系中的准规范地位,以不直接承担个案权利救济功能、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为效力边界

关键词: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规范效力;拘束力;宪法实施


11

民主观念在维新思潮中的形成脉络


作者:张伟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民主”观念在近代中国经历了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既有研究多关注“民权”的枢纽作用,而对处在“民本”与“民权”中间地带的早期维新派关注不足。基于发生学的视角,近代观念变迁可以视为儒家传统世界在其内部渐次发生的异变。王韬、郑观应等人为实现政治革新,以复古三代、民本之名接纳了“君民共主”。早期维新派没有自觉质疑传统的效力,但被举抬为“主”的“民”及其分有权力的观念却破坏了“君主—民本”的严整结构,造成民、君、天各个接榫处的剧烈张力。1895年后的维新派正是沿着“君民共主”的问题关切与知识路向,发掘出“民权”的权利基础,重构了民、君、天之间的逻辑关系。作为普遍原理的“民权”不仅使“民主”转出正面语义,并且取代天命、君主、民本成为新的正当性叙事。补全“君民共主”这一关键中介环节,可以揭示民本、君民共主、民的权力、民权、民主之间存在的话语链式反应,可以使观念变迁连缀成为环环相扣的脉络

关键词:君民共主;民本;民权;民主;早期维新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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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概念的规范构成与本土化重构


作者:刘力(湖南师范大学法学

摘要:前,我国政府采购法治正进入深度调整期,实践中“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公私合作”“公共资源交易”“公共采购”等相关概念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混用,不仅造成政府采购客体边界不清、适用范围被不当限缩,也使其基本规范逻辑发生偏移。对“政府采购”概念的准确理解,不应拘泥于实定法条文层面的形式界定,而应结合词源演变、制度生成,对其法理内涵加以系统考察。英文语境的“Government Procurement”经历了由日常语义向专门法律术语的演进,逐步形成了一种以国家需求为导向、以程序规制为核心、以财政支出为基础的制度性取得机制。在中国语境下,“政府采购”虽属近代以来对域外术语的直接翻译,但汉语中“政府”与“采购”的语义流变,以及“和籴”“采办”“购置”等传统制度实践,共同构成了该概念本土生成的语境支撑,赋予了其国家职责导向和官方主动通过市场获取资源等内涵。基于此,我国政府采购概念应重构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为实现国家治理目标,依照法律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市场交易中取得货物、工程、服务以及其他商品的财政支出行为

关键词:政府采购;财政支出;词源分析;国家治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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