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2-17 12:15:33 浏览次数:129 点赞次数:0

目  录


专题——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 

马怀德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特征 

莫纪宏


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上的法治功能研究 

胡玉鸿


主题研讨——新公司法的解释与适用


国家出资公司的范畴厘定与实践价值 

汪青松


双控人“责任统一性”规则之检视

蒋大兴


董事责任限免条款的法律制度建构

楼秋然



股东催缴失权制度的规范完善与功能调适

李建伟 何 健


检察专论


论法律监督效能

万 毅


检察机关深化司法责任认定、追究的实践路径

高景峰


法学专论


以可采性为中心的刑事证据规则之建构

易延友


生产、销售假药治理中的“行刑联动”

王 帅


公共大模型决策的法治化约束

余圣琪




期刊简介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知名期刊。《学报》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指引,坚持以法学理论引领检察实践和立足法治实践推动中国自主法学理论创新发展,努力服务法治中国建设,努力为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撑。

专      题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


 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学学科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幼稚到成熟、从分散到体系的演进过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构建一个完整、成熟的学科体系是建设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前提和基础,也只有高质量地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才能顺利建成中国特色法学“三大体系”。法学是政治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加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的方针。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要在把握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正确方向的前提下,坚持政治性与科学性相统一、民族性与世界性相统一、系统性与实践性相统一的基本构建原则。具体来说,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坚持守正创新,统筹学科体系改革方向;必须对标国家战略,全面更新学科知识体系;必须回应实践需求,促进新兴学科蓬勃发展;必须强化合作赋能,实现学科之间交叉融合;必须注重协同互动,坚持“三大体系”一体建设等。

 作者简介: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特征


 摘  要: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在实践中的最新形态,是人民民主本身人民性的价值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制度载体,但不限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过程中,关键是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充分调动人民民主的主体人民参政议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表现为对“法治人大”价值理念的追求,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强化基层自治,进一步扩大统一战线,要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为抓手,全面和系统地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有效实现,进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顺利进行。

 作者简介: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上的法治功能研究

 

 摘  要:作为一种新型的中国式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法治功能。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政治制度的安排,搭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平台,从而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全过程人民民主还通过赋予人民广泛且真实的选举权、协商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确保人民群众拥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保障了人民群众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上的政治公平。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协商民主作为主要的运作方式,为形成社会公平正义的共识与建构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提供了智识基础,推动着立法公平、执法公平、司法公平和守法公平的具体落实。

 作者简介:胡玉鸿,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主 题 研 讨

新公司法的解释与适用



编 者 按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此次对公司法律制度修订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广,可谓史无前例。效果也称得上立竿见影,尤其在优化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时光流转,实践困惑和理论争点不断涌现,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本刊特别策划“新公司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以期对公司法的解释与续造贡献智识。


国家出资公司的范畴厘定与实践价值


 摘  要:国家出资公司的法律定义是理解其内涵与外延以及适用相关制度的基础。对其法律内涵应当从出资主体、股权结构、特定形态与基本形态四个方面加以把握,同时需要将国家出资公司与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企业等相关概念进行明确界分。国家出资公司的引入有助于催生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现实需求,夯实国企改革的商事组织立法基础以及完善国企改革法治保障的重要环节。国家出资公司制度将会从主体法律地位、法律规范适用以及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对司法带来影响,涉及国家出资公司的司法活动应当坚持对企业财产权及其他权益的平等保护,注重对公平竞争原则的贯彻遵循以及对特殊规定的严格适用。

 作者简介:汪青松,西南政法大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暨民商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双控人“责任统一性”规则之检视


 摘  要:因“双控人”在公司“实际地位”和“实际能力”的“类同性”或“一致性”,新《公司法》对“双控人”的规制逻辑基本一致。即,从“地位同一性”到“责任统一性”。在多数情形,新《公司法》都是在同一条文中统一规范这两类主体的行为和责任,规制逻辑有二:将实际控制人等同于/模拟成控股股东进行规制;将“双控人”等同于/模拟成董事进行规制。但此种规制逻辑并未贯穿始终。例如,该法第21条规定了股东行使权利的一般条款,但并未将其适用于实际控制人;再如,该法第23条只对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人格否认进行了规范,但未对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等。此种“既等同于控股股东/董事,又不完全等同于控股股东/董事”的立法安排,使得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主要局限于公司内部,而控股股东的责任却可能溢出公司外部。新《公司法》应坚持基础规制逻辑的一致性,更彻底地贯彻“地位同一性”和“责任统一性”之原则,最高法院也应以司法解释方式,弥补“双控人”责任规范之不足。

 作者简介:蒋大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董事责任限免条款的法律制度建构


 摘  要:由于我国公司董事面临较大法律风险的客观现实和2023《公司法》所提供的董事责任限免机制相对匮乏且充满缺陷,我国公司未来可以考虑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董事责任限免条款,从而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的同时更好地吸引、留住管理人才。然而,由于2023《公司法》对之缺乏明确规定,董事责任限免条款自身及其具体设计的合法性、约束力都将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美国特拉华州在1986年为应对所谓的保险危机,在普通公司法中首次明确承认董事责任限免条款。但该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引起巨大的理论与实务争议,最终导致其他的美国后继立法例在规制模式、例外规定上都对特拉华模式进行了重大调整。结合比较法经验和自身法律土壤,我国公司法在未来也应当明确承认董事责任限免条款的合法性、将其配置为“选入式”任意性规范、设置更契合本土需求的例外规定,并摒弃允许公司章程完全免除董事金钱赔偿责任的做法。

 作者简介:楼秋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股东催缴失权制度的规范完善与功能调适


 摘  要: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股东出资催缴失权制度,以替代此前的催告除名制度,这不仅是新《公司法》限期认缴制的必要配套,也承载了公司资本、股东出资以及公司治理的丰富规范内涵。对催缴失权制度的学理关注,除需进一步地规范检讨与法理发掘外,还亟需对司法适用经验的进一步积累与总结。催缴失权制度规范完善的主要课题,既包括催缴决定是否必须以决议方式作出等重要程序性问题,还包括催缴失权宽限期是否会成为股东拖延出资的屏蔽器等实体性障碍。对此,应当从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激活董事会治理功能以及构建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的高度出发,精细化设计催缴失权制度,明确失权股东的责任性质及范围,明确董事会的决议责任,并为公司处置失权股权时就转让、减资以及股东替代出资等路径提供合理的适用顺位,以有利于发挥其制度功能。

 作者简介: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生。


检 察 专 论


论法律监督效能


 摘  要:法律监督效能系指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效力、效率以及取得的效果和效益等功用,对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引功能和评价功能。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法律监督效能的提出是在新发展阶段对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存在的无力等状况的一种正式回应。为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效能,应完善法律监督的行权手段和程序,应肯定并强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处分的拘束力和执行力。所有法律监督意见或者建议都具有刚性效力,只是不同监督方式在效力内容上具有差异。

 作者简介: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检察机关深化司法责任认定、追究的实践路径


 摘  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认定、追究中的“责”,是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有机统一,应概括为“束状化”而非“块状化”,并跟进把握数字时代“责”的组成、边界与价值内涵。审视检察机关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建设与运行现状,其制度功能有待充分彰显,管辖空间有待科学把握,认定、追究与惩戒程序衔接有待进一步顺畅,案件办理模式有待科学考量。要科学厘定司法责任追究与惩戒的“空间”,一体健全司法责任追究与检察官惩戒程序与规则,优化司法责任认定、追究办案模式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运行模式,完善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健全检察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制度。

 作者简介: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法 学 专 论


以可采性为中心的刑事证据规则之建构


 摘  要:我国现有刑事证据规则的核心内容是证明力的审查判断规则。为提高法庭发现真实的能力、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变、提升证据规则的可操作性,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应当从过去的以证明力审查判断为中心转向以证据资格也就是可采性为中心。可采性规则主要包括关联性规则、品格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验真规则等传统上被认为有助于提高发现事实之精确性而设置的规则,也包括特免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基于特定政策目标设置的规则。在我国,关联性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特免权规则、验真规则等均已确立;品格证据规则虽然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实务中乃是以关联性为基础加以规制。传闻证据规则仍未确立。为实现从以证明力为中心的规则向以可采性为中心的规则转变,应当对现有的关联性规则、特免权规则加以完善,同时引入品格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和认罪认罚具结书被撤回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协商期间的供述排除规则。

 作者简介:易延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生产、销售假药治理中的“行刑联动”


 摘  要:我国刑法和行政法对生产、销售假药作出了完全一致的规定,呈现出行刑重合的状态。它可能导致法律适用混乱,但运用得当也可以打破行刑分立,通过行刑联动来提高治理效果。假药的危害使生产、销售假药的治理重点应该在前端的药品管理秩序维护。鉴于行政法治理在这一点的优势,可以依托行刑重合,以刑事法保留实现行政法主导,维护药品管理秩序。从实体上看,要坚持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对于纯粹违反行政秩序而不存在具体刑事法益侵害风险的情况,要发挥刑事法中法益的调适功能进行出罪,并由行政主导,充分发挥行政法治理尤其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专业化优势。从程序上看,抽象危险犯涉及对刑法意义上危险的推定与反证,刑事程序可以先行,但必须引入行刑协同机制对反证进行综合判断,在出罪的同时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检察机关融合履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药品管理秩序。

 作者简介:王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公共大模型决策的法治化约束


 摘  要:随着数字政府建设的纵深推进,大模型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共决策方式,代表着新型的“数字公权力”,凭借超强高效的算法决策来提升公共服务质效和促进社会治理。公共大模型决策反映着计算理性和数字治理逻辑,已经突破了工商社会的法治化规制范围,甚至成为一块权力技术化的“飞地”。因此亟需纳入数字法治框架予以有效约束,即应当厘清决策的适用边界,构建决策的正当程序,确立价值对齐的基本原则,探索算法科层制的监督机制,从而促进数字正义和数字法治建设。

 作者简介:余圣琪,上海政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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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

发布 2025-02-17 12:15:33 浏览 129 点赞次数:0

目  录


专题——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 

马怀德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特征 

莫纪宏


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上的法治功能研究 

胡玉鸿


主题研讨——新公司法的解释与适用


国家出资公司的范畴厘定与实践价值 

汪青松


双控人“责任统一性”规则之检视

蒋大兴


董事责任限免条款的法律制度建构

楼秋然



股东催缴失权制度的规范完善与功能调适

李建伟 何 健


检察专论


论法律监督效能

万 毅


检察机关深化司法责任认定、追究的实践路径

高景峰


法学专论


以可采性为中心的刑事证据规则之建构

易延友


生产、销售假药治理中的“行刑联动”

王 帅


公共大模型决策的法治化约束

余圣琪




期刊简介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知名期刊。《学报》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指引,坚持以法学理论引领检察实践和立足法治实践推动中国自主法学理论创新发展,努力服务法治中国建设,努力为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撑。

专      题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


 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学学科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幼稚到成熟、从分散到体系的演进过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构建一个完整、成熟的学科体系是建设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前提和基础,也只有高质量地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才能顺利建成中国特色法学“三大体系”。法学是政治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加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的方针。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要在把握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正确方向的前提下,坚持政治性与科学性相统一、民族性与世界性相统一、系统性与实践性相统一的基本构建原则。具体来说,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坚持守正创新,统筹学科体系改革方向;必须对标国家战略,全面更新学科知识体系;必须回应实践需求,促进新兴学科蓬勃发展;必须强化合作赋能,实现学科之间交叉融合;必须注重协同互动,坚持“三大体系”一体建设等。

 作者简介: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特征


 摘  要: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在实践中的最新形态,是人民民主本身人民性的价值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制度载体,但不限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过程中,关键是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充分调动人民民主的主体人民参政议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表现为对“法治人大”价值理念的追求,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强化基层自治,进一步扩大统一战线,要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为抓手,全面和系统地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有效实现,进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顺利进行。

 作者简介: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上的法治功能研究

 

 摘  要:作为一种新型的中国式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法治功能。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政治制度的安排,搭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平台,从而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全过程人民民主还通过赋予人民广泛且真实的选举权、协商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确保人民群众拥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保障了人民群众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上的政治公平。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协商民主作为主要的运作方式,为形成社会公平正义的共识与建构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提供了智识基础,推动着立法公平、执法公平、司法公平和守法公平的具体落实。

 作者简介:胡玉鸿,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主 题 研 讨

新公司法的解释与适用



编 者 按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此次对公司法律制度修订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广,可谓史无前例。效果也称得上立竿见影,尤其在优化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时光流转,实践困惑和理论争点不断涌现,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本刊特别策划“新公司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以期对公司法的解释与续造贡献智识。


国家出资公司的范畴厘定与实践价值


 摘  要:国家出资公司的法律定义是理解其内涵与外延以及适用相关制度的基础。对其法律内涵应当从出资主体、股权结构、特定形态与基本形态四个方面加以把握,同时需要将国家出资公司与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企业等相关概念进行明确界分。国家出资公司的引入有助于催生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现实需求,夯实国企改革的商事组织立法基础以及完善国企改革法治保障的重要环节。国家出资公司制度将会从主体法律地位、法律规范适用以及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对司法带来影响,涉及国家出资公司的司法活动应当坚持对企业财产权及其他权益的平等保护,注重对公平竞争原则的贯彻遵循以及对特殊规定的严格适用。

 作者简介:汪青松,西南政法大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暨民商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双控人“责任统一性”规则之检视


 摘  要:因“双控人”在公司“实际地位”和“实际能力”的“类同性”或“一致性”,新《公司法》对“双控人”的规制逻辑基本一致。即,从“地位同一性”到“责任统一性”。在多数情形,新《公司法》都是在同一条文中统一规范这两类主体的行为和责任,规制逻辑有二:将实际控制人等同于/模拟成控股股东进行规制;将“双控人”等同于/模拟成董事进行规制。但此种规制逻辑并未贯穿始终。例如,该法第21条规定了股东行使权利的一般条款,但并未将其适用于实际控制人;再如,该法第23条只对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人格否认进行了规范,但未对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等。此种“既等同于控股股东/董事,又不完全等同于控股股东/董事”的立法安排,使得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主要局限于公司内部,而控股股东的责任却可能溢出公司外部。新《公司法》应坚持基础规制逻辑的一致性,更彻底地贯彻“地位同一性”和“责任统一性”之原则,最高法院也应以司法解释方式,弥补“双控人”责任规范之不足。

 作者简介:蒋大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董事责任限免条款的法律制度建构


 摘  要:由于我国公司董事面临较大法律风险的客观现实和2023《公司法》所提供的董事责任限免机制相对匮乏且充满缺陷,我国公司未来可以考虑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董事责任限免条款,从而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的同时更好地吸引、留住管理人才。然而,由于2023《公司法》对之缺乏明确规定,董事责任限免条款自身及其具体设计的合法性、约束力都将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美国特拉华州在1986年为应对所谓的保险危机,在普通公司法中首次明确承认董事责任限免条款。但该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引起巨大的理论与实务争议,最终导致其他的美国后继立法例在规制模式、例外规定上都对特拉华模式进行了重大调整。结合比较法经验和自身法律土壤,我国公司法在未来也应当明确承认董事责任限免条款的合法性、将其配置为“选入式”任意性规范、设置更契合本土需求的例外规定,并摒弃允许公司章程完全免除董事金钱赔偿责任的做法。

 作者简介:楼秋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股东催缴失权制度的规范完善与功能调适


 摘  要: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股东出资催缴失权制度,以替代此前的催告除名制度,这不仅是新《公司法》限期认缴制的必要配套,也承载了公司资本、股东出资以及公司治理的丰富规范内涵。对催缴失权制度的学理关注,除需进一步地规范检讨与法理发掘外,还亟需对司法适用经验的进一步积累与总结。催缴失权制度规范完善的主要课题,既包括催缴决定是否必须以决议方式作出等重要程序性问题,还包括催缴失权宽限期是否会成为股东拖延出资的屏蔽器等实体性障碍。对此,应当从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激活董事会治理功能以及构建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的高度出发,精细化设计催缴失权制度,明确失权股东的责任性质及范围,明确董事会的决议责任,并为公司处置失权股权时就转让、减资以及股东替代出资等路径提供合理的适用顺位,以有利于发挥其制度功能。

 作者简介: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生。


检 察 专 论


论法律监督效能


 摘  要:法律监督效能系指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效力、效率以及取得的效果和效益等功用,对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引功能和评价功能。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法律监督效能的提出是在新发展阶段对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存在的无力等状况的一种正式回应。为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效能,应完善法律监督的行权手段和程序,应肯定并强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处分的拘束力和执行力。所有法律监督意见或者建议都具有刚性效力,只是不同监督方式在效力内容上具有差异。

 作者简介: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检察机关深化司法责任认定、追究的实践路径


 摘  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认定、追究中的“责”,是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有机统一,应概括为“束状化”而非“块状化”,并跟进把握数字时代“责”的组成、边界与价值内涵。审视检察机关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建设与运行现状,其制度功能有待充分彰显,管辖空间有待科学把握,认定、追究与惩戒程序衔接有待进一步顺畅,案件办理模式有待科学考量。要科学厘定司法责任追究与惩戒的“空间”,一体健全司法责任追究与检察官惩戒程序与规则,优化司法责任认定、追究办案模式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运行模式,完善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健全检察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制度。

 作者简介: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法 学 专 论


以可采性为中心的刑事证据规则之建构


 摘  要:我国现有刑事证据规则的核心内容是证明力的审查判断规则。为提高法庭发现真实的能力、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变、提升证据规则的可操作性,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应当从过去的以证明力审查判断为中心转向以证据资格也就是可采性为中心。可采性规则主要包括关联性规则、品格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验真规则等传统上被认为有助于提高发现事实之精确性而设置的规则,也包括特免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基于特定政策目标设置的规则。在我国,关联性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特免权规则、验真规则等均已确立;品格证据规则虽然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实务中乃是以关联性为基础加以规制。传闻证据规则仍未确立。为实现从以证明力为中心的规则向以可采性为中心的规则转变,应当对现有的关联性规则、特免权规则加以完善,同时引入品格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和认罪认罚具结书被撤回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协商期间的供述排除规则。

 作者简介:易延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生产、销售假药治理中的“行刑联动”


 摘  要:我国刑法和行政法对生产、销售假药作出了完全一致的规定,呈现出行刑重合的状态。它可能导致法律适用混乱,但运用得当也可以打破行刑分立,通过行刑联动来提高治理效果。假药的危害使生产、销售假药的治理重点应该在前端的药品管理秩序维护。鉴于行政法治理在这一点的优势,可以依托行刑重合,以刑事法保留实现行政法主导,维护药品管理秩序。从实体上看,要坚持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对于纯粹违反行政秩序而不存在具体刑事法益侵害风险的情况,要发挥刑事法中法益的调适功能进行出罪,并由行政主导,充分发挥行政法治理尤其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专业化优势。从程序上看,抽象危险犯涉及对刑法意义上危险的推定与反证,刑事程序可以先行,但必须引入行刑协同机制对反证进行综合判断,在出罪的同时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检察机关融合履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药品管理秩序。

 作者简介:王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公共大模型决策的法治化约束


 摘  要:随着数字政府建设的纵深推进,大模型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共决策方式,代表着新型的“数字公权力”,凭借超强高效的算法决策来提升公共服务质效和促进社会治理。公共大模型决策反映着计算理性和数字治理逻辑,已经突破了工商社会的法治化规制范围,甚至成为一块权力技术化的“飞地”。因此亟需纳入数字法治框架予以有效约束,即应当厘清决策的适用边界,构建决策的正当程序,确立价值对齐的基本原则,探索算法科层制的监督机制,从而促进数字正义和数字法治建设。

 作者简介:余圣琪,上海政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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