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下旬哈尔滨召开 |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38届年会会议预通知
发布 2025-03-21 21:09:27 浏览 24 点赞次数:0
经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并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商议,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38届年会将由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承办,会议拟于2025年8月下旬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现将会议相关情况预通知如下:
本届年会主题为 “区域国别法的历史与当下——以东北亚地区法律的多元发展为中心 ”,具体议题包括但不限于: 1.东北亚的多元法律文化格局 2.东北亚地区的法律传统与现代转型 3.东北亚国际法秩序的历史变迁 4.法律多元主义与边疆地区治理 5.区域国别法律史研究新视野 6.区域国别法研究的视角与方法 7.东西方法律文明的交流与互鉴
1.会议的具体时间与地点将在会议正式通知中发布。 2. 请各位学者根据年会主题拟定具体题目撰写论文,注释体例见附件。论文的具体提交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 3. 研究会秘书处联系人: 孙晓鸣 Sunxiaoming@ecupl.edu.cn 电话:021-62071547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
2025年3月17日
附件:论文注释体例 1.注释为脚注,每页单独编号。文中及页下脚注均用带圈阿拉伯数字,文中标注于标点符号外。 2.注文中的信息顺序为: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3.定期出版物的注释顺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年份及卷次、页码。 4.引文作者为外国人者,注释顺序为:国籍,外加括号;作者、文献名称、译者、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5.引用之作品,书、刊物、报纸及法律文件,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6.引用权威机构或媒体网站提供的事实性材料,注释顺序为:作者、文章篇名、网站名、网页地址、访问时间。 7.引用原版或影印版古籍,请务必注明版本与卷页。影印版古籍请注明现代出版项。 8.引用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出版或发行的文献,应在出版或发行机构前加注地区名。 9.引用外文的,遵循该语种的通常注释习惯。 10.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者,第二次引用时,若紧接第一次,则直接“同上注,第××页”即可;若两次引用之间有间隔,则注释顺序为:作者姓名、文献名称或文章篇名、页码。作者如为多人,第二次引用只需注明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 11.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者,注释前加“转引自”。 12.原则上不主张引用未公开出版物及一般普通网站随意可放入的文章。 13.正文中引文超过100字者,应缩排并变换字体排版。 14.注释示例: (1)著作:①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纲》(第3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55页。再次引用,如中间无间隔:同上注,第65页。中间有间隔:何勤华:《西方法学史纲》,第78—80页。 (2)论文:② 高鸿钧:“法律移植:隐喻、范式与全球化时代的新趋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第122页。 (3)文集:③ 徐国栋:“从万民法到国际公法——一个语词学的考察”,载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研究》(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4页。 (4)译作:④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82页。 (5)报纸类:⑤ 董茂云:“‘一国两制’奠定香港法治发展坚实基础”,载《法制日报》2017年7月1日。 (6)港台类:⑥ 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北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5页。 (7)古籍类:⑦(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六·刑制》,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点校,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49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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